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问想要请教各位前辈,谢谢大家。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Claim 2 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之步骤更包含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审查委员说:所载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里面的依据 A 系重复记载请求项 1 的内容
请求项未以简洁之方式记载,不符 26-2。
这篇有十几条类似的审查意见...
另一条举例:Claim 3. D 包含 D1
Claim 4. 依据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审委也说请求项 4 的 D 重复记载请求项 3 的内容,不符 26-2。
我的疑问:
1. 简洁记载是这样用的吗?我的感觉上是范围实质上重复的才应该需要删除吧?
2. 独立项提到依据 A 计算出 C,
依照审委建议修改附属项只要提到依据 B 计算出 C...
这样就可以表示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吗?
我觉得审委建议的方式应该解读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但是这样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时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这样感觉与本来的范围不一样了)
3. 审委建议的方式不会有跟独立项冲突的问题吗?
独立项是用 A 算出 C、后面附属又改成用 B 算出 C。
审查基准关于简洁之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