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2.4.2 简洁之问题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6-03-25 12:10:56
※ 引述《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之铭言:
: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问想要请教各位前辈,谢谢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 Claim 2 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之步骤更包含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 审查委员说:所载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里面的依据 A 系重复记载请求项 1 的内容
: 请求项未以简洁之方式记载,不符 26-2。
审查委员应该是认为更依据B就可以表达了
除非你要表达的是“A与B的关系”,要不然独立项依据A、附属项载明更依据B就可以
但是这其实是没事找事(审查委员自由心证)
: 这篇有十几条类似的审查意见...
: 另一条举例:Claim 3. D 包含 D1
: Claim 4. 依据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 审委也说请求项 4 的 D 重复记载请求项 3 的内容,不符 26-2。
: 我的疑问:
这里其实简洁的作法是“4. 如第3项的OOO,其中更依据该D1做XXX”
这个其实真的应该简化,所以相较于上一种审查意见,我对这种的认同度高一点
: 1. 简洁记载是这样用的吗?我的感觉上是范围实质上重复的才应该需要删除吧?
: 2. 独立项提到依据 A 计算出 C,
: 依照审委建议修改附属项只要提到依据 B 计算出 C...
"更依据B"
: 这样就可以表示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吗?
: 我觉得审委建议的方式应该解读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 但是这样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时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 (这样感觉与本来的范围不一样了)
: 3. 审委建议的方式不会有跟独立项冲突的问题吗?
: 独立项是用 A 算出 C、后面附属又改成用 B 算出 C。
: 审查基准关于简洁之内容如下
: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3-25 12:12:00
事实就是要看实质内容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2:15:00
审查委员有些建议删除的东西我觉得会影响到范围所以很犹豫要不要跟审委争论所以简洁其实是有重复写到的就需要删除囉?@@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6-03-25 12:21:00
其实有些审查委员是欢迎申请人/事务所针对审查意见与委员电话沟通,如果你不放心,你也可以花一千元面询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2:47:00
好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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