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之铭言:
: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问想要请教各位前辈,谢谢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 Claim 2 提到 => 依据 A 计算出 C 之步骤更包含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 审查委员说:所载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里面的依据 A 系重复记载请求项 1 的内容
: 请求项未以简洁之方式记载,不符 26-2。
审查委员应该是认为更依据B就可以表达了
除非你要表达的是“A与B的关系”,要不然独立项依据A、附属项载明更依据B就可以
但是这其实是没事找事(审查委员自由心证)
: 这篇有十几条类似的审查意见...
: 另一条举例:Claim 3. D 包含 D1
: Claim 4. 依据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 审委也说请求项 4 的 D 重复记载请求项 3 的内容,不符 26-2。
: 我的疑问:
这里其实简洁的作法是“4. 如第3项的OOO,其中更依据该D1做XXX”
这个其实真的应该简化,所以相较于上一种审查意见,我对这种的认同度高一点
: 1. 简洁记载是这样用的吗?我的感觉上是范围实质上重复的才应该需要删除吧?
: 2. 独立项提到依据 A 计算出 C,
: 依照审委建议修改附属项只要提到依据 B 计算出 C...
"更依据B"
: 这样就可以表示依据 A 与 B 计算出 C 吗?
: 我觉得审委建议的方式应该解读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 但是这样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时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 (这样感觉与本来的范围不一样了)
: 3. 审委建议的方式不会有跟独立项冲突的问题吗?
: 独立项是用 A 算出 C、后面附属又改成用 B 算出 C。
: 审查基准关于简洁之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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