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台湾OA 新颖性核驳

楼主: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7 19:48:47
: 推 hantang: 太广+1 03/26 16:37
: 推 Y0SHIKI: 跟审委解释一下本案跟引证案的差异下次就过了 03/26 21:58
: → brenda: 你觉得是作用不同的东西,但你请求项怎么写的? 03/27 18:24
: 回楼上p大和b大
: 其实我疑问的中心思考是,
: 新颖性的比对必须引证案与本案的所有元件及特征一对一地完全比对吗?
:
: 例如本案有10个元件,那引证案必须也要揭露出这10个元件
: 才可用新颖性核驳吗?
: 我的状况是本案有10个元件,但引证案只揭露了8个
: 审查委员就用"已经比对过别的元件的两个元件"
: 去"视为"本案尚未比对的两个元件,然后核驳新颖性
:
: 实际举例的话,就像引证案揭露一组A齿轮与B齿轮啮合连接
: 就拿来比对本案里A1B1、A2B2啮合的齿轮组
: 理由:A2B2是齿轮啮合关系,故引证案AB齿轮可视为A2B2,不具新颖性
: 可以这样比吗? 囧
不必清楚揭露,隐含(inherency)亦可
举例来说
前案揭露:交流电灯,具有一灯泡 及一反光罩。(灯泡接市电,无需变压。)
申请案为:灯具模组,具有一灯泡 供电单元 及一反光罩。(供电单元为交→宜流变压器)
在申请人看来,前案未明确教示供电单元。
但灯具要发光必然需要电,需要电就必然包含供电的元件,亦即引证虽未提及,
但其必然【隐含】供电的元件,故审委拿前案引新颖性核驳似乎是没问题的。
这时候,申请人当然可以argue说引证案无需供电单元。
但根据最广合理解释的解读原则,供电单元的字面意是泛指所有用于供电的元件,
甚至可以包括插头。若申请人在答辩时没加入新特征来区隔前案,
审委维持原判也是合理的。对这种答辩案,就把供电单元加入变压功能,
最好跟附属项沾上一点关系,九成都能。
(PS: 除非有新事由要重启检索,否则审委驳第二次没积效 嗯...)
另外,审查委员对于这种案子,为了来回OA省麻烦,大多都会用进步性驳,
没把握不会随便用到新颖性的,宜检查一下。
最后,您的例子我看不懂 XDDDDD
以上 若有误请先进们不吝提点指教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3-28 00:51:00
拿基准的例子来说就好呀 铅笔就隐含笔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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