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小的有一状况题,望各位先进不吝赐教
假设公司提出一临时案如下:
临时案 │说明书-主结构、子结构A,B,C,D(仅揭露化合物及大略说明,无制备方法)
如果发明人无法及时提出B,C,D子结构的实施例(制备、功效等),只有A的部分资料齐备
因此在期限内提申正式案时,内容会可能变成如下:
正式案 │发明说明-主结构、子结构A,B,C,D
│实施方式-主结构、子结构A、A的详细制备及功效数据
│请求项-主结构、子结构A
但是临时案在正式案公开后也会公开,怕B,C,D可能就变成先前技术无法被保护也也丧失
新颖性
如果提出CA案如下:
CA案 │发明说明-主结构、子结构A,B,C,D
│实施方式-主结构、子结构B,C,D、B,C,D的详细制备及功效数据
│请求项-主结构、子结构B,C,D
CA案的说明书内容差别在于增加BCD的具体制备及数据,
但不论ABCD,结构、欲解决问题、用途功效都有在母案揭露范围,
如此改写是否仍属于母案揭露的技术方案,
而可以主张临时案的申请日为审查基准日(优先权日)?
或者是,增加部分仍应算是new matter?
请各位大大赐教(问的问题太笨请用力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