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临时案 vs. 正式案 vs. CA(or CIP?)

楼主: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08 13:59:40
各位先进好,
小的有一状况题,望各位先进不吝赐教
假设公司提出一临时案如下:
临时案 │说明书-主结构、子结构A,B,C,D(仅揭露化合物及大略说明,无制备方法)
如果发明人无法及时提出B,C,D子结构的实施例(制备、功效等),只有A的部分资料齐备
因此在期限内提申正式案时,内容会可能变成如下:
正式案 │发明说明-主结构、子结构A,B,C,D
│实施方式-主结构、子结构A、A的详细制备及功效数据
│请求项-主结构、子结构A
但是临时案在正式案公开后也会公开,怕B,C,D可能就变成先前技术无法被保护也也丧失
新颖性
如果提出CA案如下:
CA案 │发明说明-主结构、子结构A,B,C,D
│实施方式-主结构、子结构B,C,D、B,C,D的详细制备及功效数据
│请求项-主结构、子结构B,C,D
CA案的说明书内容差别在于增加BCD的具体制备及数据,
但不论ABCD,结构、欲解决问题、用途功效都有在母案揭露范围,
如此改写是否仍属于母案揭露的技术方案,
而可以主张临时案的申请日为审查基准日(优先权日)?
或者是,增加部分仍应算是new matter?
请各位大大赐教(问的问题太笨请用力鞭><),谢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1-08 14:57:00
为甚不提两个申请案同时主张临时案的优先权?
楼主: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08 16:17:00
因为BCD的制备和数据无法再期限内完成~所以将BCD用另一正式案申请会来不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1-08 17:11:00
你要不要考虑直接撤回临时案 不要公开
楼主: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08 17:52:00
还有一小问题 如果临时案内容不符合书面叙述要件只是PO出一堆化合物 这样对后申请案会有新颖性问题吗敝人也认为撤回是最佳解~不过要说服发明人就是@@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6-01-08 18:25:00
临时案拿来当优先权基础 不会有什问题吧另外 化学案 我不是很懂 不过 如果怕new matter 就申请cip
作者: abc12812   2016-01-08 20:02:00
提CIP补制备方法 然后claim还是写ABCD 这样claim的优先日可以主张到临时案 也没有new matter的问题
楼主: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10 00:22:00
感谢d大及a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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