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遇到了一个美国112的小问题
想询问版上各位前辈的意见
案子技术是一个"从A中分离出B的分离方法"
在整个方法最后一个步骤是"...从C液体中分离出B成分"
OA中认为 本案并未说明最后是采用何种方法分离B
建议做请求项的修正 把B成分的分离方法写进去
但在说明书关于核酸分离方法的描述只有说明
"以市面上的某某B纯化套组(附上型号)来萃取"
想询问的是 本案的处理方式除了提CIP补完套组资讯之外
是否可以用答辩的方式修正说明书?
也就是:在说明书已经有写出某个套组型号的前提下
是否可以直接以答辩的方式将套组资讯修正到说明书中?
这样的修正是否会被以new matter再次核驳?
先谢谢回答
※ 编辑: fish412 (36.228.225.245), 09/10/2015 18:43:33
※ 编辑: fish412 (36.228.225.245), 09/10/2015 19:10:09
※ 编辑: fish412 (36.228.225.245), 09/10/2015 19: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