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claim解读

楼主: loop123 (loop123)   2015-09-03 13:07:50
对于以下例子的claim解释上有点想不透,想请教各位前辈
(例1)
1.一种灯具,包括:
一发光源,发出一光线;
一A元件,设置于发光源一侧,以供发光源发出的光线穿透;
一B元件,设置于A元件相对于发光源的一侧,以吸收穿透A元件的光线;
(以下略).
2.如请求项1的灯具,其中光线包括蓝色光.
此种写法会不会让人误解有二道不同光线(发出的光线与穿透的光线)?事实上是一道
光线经不同元件.
另外,请求项2的光线指的是发出的光线,穿透的光线,或二者都是?
(先假设说明书对此部分没有详谈,若某产品的A元件是滤蓝光片,那穿透的光线就不是
蓝色光了,此种写法是不是有可议之处?)
另种写法为
1.一种灯具,包括:
一发光源,发出一光线;
一A元件,设置于发光源一侧,以供光线穿透;
一B元件,设置于A元件相对于发光源的一侧,以吸收光线;
(以下略).
2.如请求项1的灯具,其中光线包括蓝色光.
很明显地是一道光线穿过不同元件,但B元件是自哪吸收光线,读起来感觉少了什么.
另外,请求项2的光线至始至终含蓝色光.
(若某产品的A元件是滤蓝光片,应该就没落入请求项2,当然请求项1是另回事)
(例2)
1.一种制备X的方法,包括:
酯化一A形成一酯化后的A;
混合酯化后的A与一B成一第一溶液;
添加一C至第一溶液成一第二溶液;
(以下略).
2.如请求项1的方法,其中第二溶液中的B溶解C.
3.如请求项2的方法,其中B的粒径为Y-Znm.
此种写法我解读成将B分成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与第二溶液中的B,因此请求项3的
粒径是哪个B的粒径(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第二溶液中的B或三者)?
(先假设说明书对此部分没有详谈,若某方法中第一溶液的B因某种因素而小于此粒径范
围,且第二溶液中的B亦因某种因素而小于此粒径范围,此种写法是不是有可议之处?)
另种写法为
此外,我看有些事务所会写成
1.一种制备X的方法,包括:
酯化一A;
混合酯化后的A与一B成一第一溶液;
添加一C至第一溶液成一第二溶液;
(以下略).
2.如请求项1的方法,其中于第二溶液,B溶解C.
3.如请求项2的方法,其中B的粒径为Y-Znm.
此种写法我解读成将B未分成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与第二溶液中的B,因此请求项3的
粒径指B至始至终的粒径吧?
另外请求项1步骤2的"酯化后的"可不可以省略?我觉得可写可不写,因为前一步骤已经写酯
化A
的动作,当然因A与酯化后的A是不同东西写了比较清楚(例如说打开罐子,把罐子里的东西
拿出
来,罐子当然是要打开的状态,如果写把打开后之罐子里的东西拿出来,好像也懂).
另外,与上述写法不同处在于:一个是"第二溶液中的B溶解C",另个是"于第二溶液,B溶解
C",第
一种感觉是B在哪溶解C不晓得(如果后面第三溶液中的B与第二溶液中的B一样好像也可解
释得
通),第二种感觉是要在第二溶液中才可以溶解C.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03 13:26:00
1。于本例小的认为光线是拿来定义光源的性质 也就是说其本意其实是指该LED为蓝光芯片 另外 权力范围解读时应以最广合理的范围来解释 理论上一道两道都可以读入本范围 恰当与否 就等上法院吵囉
作者: PowerWave (-----------------------)   2015-09-03 13:31:00
既然你想得到可能有问题的点 那就有可能被如此解读若不考虑范围大小 只考虑明确性的话 你需要的是多界定一些元件 以利后面内容的叙述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03 13:33:00
2。都变溶液了哪会有粒径 这自然是指溶解前的…
作者: las1226 (las)   2015-09-03 13:51:00
胶体溶液有粒径吧XD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3 20:01:00
光看到"一光线"就看不下去了...然后再看到"吸收" .....我就不知道该怎么回惹....
楼主: loop123 (loop123)   2015-09-04 07:39:00
o大:小的可能经验上较为不足,能请您分享一下您的看法感谢!!
作者: lunkk (lunkk)   2015-09-04 13:47:00
我也不知道"一光线"的写法有不恰当XD 麻烦O大分享啊~~~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13:58:00
发光源就好啦,为何要写"一光线"?a元件直接描述为一种透光材料b元件说吸收也没错,感觉描述不够简要,徒增限制范围写一光线,是就代表发光源的发出的光线是一种特殊光波?claim结构,功能描述是多余的,元件/元件位置关系才是重点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4 19:24:00
我的乱入,可能扰乱了你原本要讨论的本意因为我看到这种专利范围的写法就看到那个业界不成文规定 第一次出现的元件前要加"一"的影子,就中文来说很怪,将来文义读取会有争议既然量化了光线,代表有量化的意义 自然会衍生其他问题而"吸收",就算是透光率99.9%的透镜或有尘埃的空气仍然具"吸收"的事实。所以对我个人来说,定义不明确。还是那个吸收玩意 是英国最近玩的奈米碳管黑体?当然,上述是我个人看法,也未能参考说明书内容解读。在纯看范围不参考说明或图的情况下,我认为有问题。此外,我还想问一下光被吸收了,灯具还能叫灯具吗?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21:52:00
...比尔定律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5-09-04 21:54:00
如果你前面写一光线 后面写该光线 就不会误会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5-09-04 21:57:00
不管什么东西第一次出现都写一 后面提及相同东西就写该我看好像不少所都会这样写 连智慧局的范本都是不过因为怕被解释为限定数量 所以我都不会写一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23:54:00
我也觉得'ㄧ'很怪,对phosita来说,如研发人员,也会有是不是数量的疑问反倒是对岸的用法比我们这更接近中文XD智财局修审查指南可以考虑一下,否则申请对岸专利主张台湾优先权,若将来面对对岸诉讼,怕会有不利影响干脆分别申请,省得麻烦,要不就干脆不申请台专了XD
作者: fv (昧于所见)   2015-09-06 00:34:00
直接承认CN不是更好 审查品质比台美好 市场又大 您说对呗还修啥指南 没那水平儿学人家出指南 羞不羞啊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6 11:37:00
回原PO 最主要的问题在于 你去定义"一光线"绑死了自己去直接定义光源产生的波长,不要把光线想成一个物品你的问题自然就可以解决我是指你最原始想问请求项2的问题。用尽你的全力去突破这个思考瓶颈,你后面就顺了啊对了,也稿要同时满足三个人,1.所内审你稿的人2.申请人 3.智慧局审查的人。有时1是最难搞的有时不是对错的问题 是习惯的问题 找到平衡点才会顺相信很多过来人 都有面对1时不服气或委屈的血泪史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5-09-06 12:18:00
被o大戳到心酸处了><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6 15:11:00
打错了,我的意思是审查基准,智财局的努力有目共睹,现在就看侵害鉴定修的如何,以及将来可能的创造性的部分对岸对创造性的部分的确有独到之处,非显而易见与预料不到的效果对创造性的判断有一定程度的释明复审委马处长的文章很有启发对岸石必胜法官对创造性的研究也很完整,他的书可以看,是他博士论文的成果
楼主: loop123 (loop123)   2015-09-06 17:49:00
谢谢O大的分享,小的须好好思考您的经验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5-09-06 18:25:00
如果不写一即表示元件之数量不特定,那说明书是否也要揭露一个及多个元件的实施例。之前就有遇到中国的审查员挑这个缺失
楼主: loop123 (loop123)   2015-09-06 18:39:00
不好意思,如果不写"一",也改写成"波长为多少",那claim2的光线是限定发出的还是穿透的?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6 21:08:00
蓝色也是波长范围 我是要提醒你不要把光想成物品你去定义发光源就好 你去定义"一光线"干嘛?请求项2的去限制发光源所产生的光线包括蓝光就好啦请求项1的问题 不是把一拿掉 是作茧自缚的问题你的回应 是"不写一"那表示你还没想到问题的核心再多讲两句,写专利范围不是单纯用那些字或换词问题而是主从关系,发光源+A+B是主,光线是从每一个路径都有各种光线,折射、漫射、散射、反射你第一句话就把从变成主,你后面就会撞到墙再碰上滤镜的问题 你把可以单纯叙述的结果或现象变成去定义光线本身就会发生多重障碍。一点浅见希望有帮助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5-09-07 06:25:00
我是觉得中文请求项要多用“某”,而不是“一”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5-09-07 10:27:00
前面已写"一种灯具,包括" 这是开放式写法, 写"一光线"不至于会被限定为"一"吧, 除非实施例也只描述某一特定光.
楼主: loop123 (loop123)   2015-09-07 16:34:00
学了一课 谢谢o大但例2都没人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07 16:42:00
看到l大就好像看到刚入行时的自己 加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