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项是否越多越好?
这问题要从两个角度思考:
一是权利范围的取得,即专利审查过程造成的权利范围变异的风险,
但最大的目的在于提高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以及进一步强化专利权利的稳定性。
利用附属项权补强专利权利的可专利性,使专利权利的授权范围的稳定性更高。
二是权利的行使,即从权的权利范围的数量与类型影响专利权人可主张的权利范围,
但主要的风险在于避免出现揭露贡献原则。
技特征越多,权利项数无法对应,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损失,参考
(PSC Computer Products, Inc. v. Fox Conn International, Inc. (CAFC 2004) )。
另外从权多,对技术近似度高的对手来说,也可让侵权对手主张不侵权难度提高
(如果侵害从权必定侵害独权),进一步方便提高损害赔偿(增加多几样侵权产品类别)
的计算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让对手轻易的进行专利回避设计。
此外,独立项的可专利性是否高于附属项,这并不一定,这要依照技术的复杂度与
权利布局策略决定。在未确认先前技术范围的技术内容之前,一般申请时的独立项的可
专利要件强度通常反而最弱。至于剩下的专利权利布局策略,就依公司专利专案的策略
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