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文] link1234散布不实言论

楼主: offish (offish)   2015-04-18 14:44:12
一、文章标题
二、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0702767.A.A6D.html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234946.A.1EA.html
三、违规事实
第四条 闹板
★ 有闹板滋事者,闹板文章退回并追加水桶两周,闹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3:冒充任何团体及个人或散布任何不实言论或公开言论者,以闹板论。
若有违此例,追加水桶52周。
四、违规人名称
link1234
五、检举的推文内容
1.
在 #1K5Pslfj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即使林俊隆不起诉处分,但是当初偷工减料是事实! 09/14 22:4
推 LODAM : 你口口声声说林俊隆验收偷工减料。 09/14 22:4
→ LODAM : 可是不起诉处分书里说的东西你看完了吗? 09/14 22:4
推 link1234 : 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是因为这些犯罪事实不存在! 09/14 22:4
→ LODAM : 你确定所说的是证据不足?你真的确定? 09/14 22:4
→ link1234 : 检察官其实把那些采购案交代得很清楚 09/14 22:4
推 LODAM : 然后你就无视掉这些技术细节。 09/14 22:4
→ link1234 : 整个犯罪过程也写得很清楚,最后是因为证据不足才不 09/14 22:4
→ link1234 : 起诉,这些标案是怎么被通过的? 09/14 22:4
→ LODAM : 证据不足是证据不足在哪个地方?你有没有搞清楚? 09/14 22:4
→ link1234 : 我觉得这真的很扯XD,厂商都认了,最后说没图利证据就 09/14 22:5
→ link1234 : 不往下查,然后你就说这些犯罪事实不存在 09/14 22:5
推 LODAM : 厂商在哪一句话里认了?你指出来。 09/14 22:5
→ LODAM : 你先告诉我厂商在哪一句话认了。 09/14 22:5
→ LODAM : link1234你怎么不敢讲?不起诉书你都贴了,怎么不 09/14 22:5
→ LODAM : 指出哪句话认了? 09/14 22:5
推 link1234 : 我来把问题点出来好了,真是的 09/14 22:5
上述推文中,link1234说“林俊隆验收偷工减料”、“厂商都认了”。
但却无法提出相对应的证据。
2.
推 link1234 : 最扯的是当中有关系人自杀检调竟然不查! 09/14 23:1
→ link1234 : 你仔细看不起诉书P4那三个技术员~然后再看看这新闻 09/14 23:1
→ link1234 : http://ppt.cc/vQ5L 09/14 23:1
→ link1234 : 可以这样死了就以自杀签结的吗?而且还在核四厂上吊 09/14 23:1
→ LODAM : 你哪边认为那个李姓技术员就是李正尧? 09/14 23:1
推 link1234 : 因为当初最先爆料的是八卦板!一次死两个 09/14 23:1
→ link1234 : 我记得很清楚当八卦板爆时还有记者去追 09/14 23:2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 09/14 23:2
→ link1234 : 有一篇回文好像被内部员工删掉了~ 09/14 23:2
后经板友指出:
推 BOSSHUN : 泥马的我核四员工听你乱套我好友的死因非常不爽 09/14 23:4
推 BOSSHUN : 最好你反核反到这样乱讲话乱套罪名,可耻! 09/14 23:4
推 BOSSHUN : 李姓员工是我们四厂的员工,另一个施工处的是新进人 09/15 00:0
→ BOSSHUN : 要不要说一下怎样会跟好几年前的施工处标案扯上关系 09/15 00:0
这段中link1234将不相关的案件连结在一起,
经板友点出后link1234针对此事件不再发表言论,亦无提出任何相关证据。
3.
在 #1KIuD27g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核四我一定反!因为我知道太多不安全的八卦了xd 10/26 00:07
→ litcurler : 例如会自我进化的宝特瓶吗? 10/26 00:08
→ link1234 : 你说的是围阻体外漏吧?我讲的是林俊隆那段 10/26 00:10
→ link1234 : 最后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是其间两个关键 10/26 00:10
→ link1234 : 同处室的工程师上吊自杀,如果要自杀为什么在核四厂 10/26 00:11
→ link1234 : 里上吊自然杀?如果这没内幕什么是内幕? 10/26 00:12
→ link1234 : 这当中掩盖了很多真相!只是在等时间让真相爆出来 10/26 00:13
事隔一个多月后,link1234再次提出事件2.中被指出有错的言论,
且依旧无提出任何相关证据。
事实上,link1234的许多言论都有不实之情形,断层、地震、拿劳安法说嘴建筑安全
....等,这些科学上的论述尚可当作相关知识不足,而非刻意为之。
但对于一个单纯事件的发生,经其他板友指出有误后,仍提出相同说法,
且无附上任何佐证证据,实在无法以无意触犯来解释。
本板做为公共议题相关讨论板,讯息的正确与否会影响判断是否正确,
多次提供错误讯息有刻意误导之疑虑,因此检举之。
六、判决说明
一、本板已废除原第四条不实言论闹板规定。
  依板规第十九条从旧从轻原则:发文或推文后板规有所变更者,适用发文或推文
  时之板规。但如新板规对当事人较有利者,适用新板规。
二、上述所称的相关当事人,应以有直接利害关系优先:
  因此案例一为林俊隆及link1234,案例二为相关技术员及link1234。
  由于检举方均非当事人,在被检举者link1234当事人权利优先下,
  均改用板规第八条处理。
三、于检举内容第一项中,link1234言论出于监督核四工程之公共利益。
  有关林俊隆涉嫌图利,检方不起述书说明无任何违背明知法令而图利厂商之犯行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O9OMg_Sbk4Q3ZubENtRnJWems/preview
  但本案仅针对言论是否有根据,而并不对言论是否真实做出裁判。
  其林俊隆被约谈、添购房产六十八栋的说法至今仍在网络流传,
  过往新闻及传言已足以作为link1234相信其言论真实的佐证。
四、然在检举内容第二、三项中,link1234虽出于公共利益,
  但并无核四厂内工作人员自杀与弊案相关的证明,
  也并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纯为个人臆测。
  尤其在台电相关人员BOSSHUN驳斥后,理应有更充足理由
  但link1234仍然再度发表相同言论而并未提出证据。
  依第八条第三项规定,link1234散布不实言论,水桶两周。
作者: yommy1108 (chiakila)   2015-04-18 14:50:00
辛苦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4:57:00
请问版主你有证实BOSSHUN所言确定为真?
楼主: offish (offish)   2015-04-18 15:01:00
没有,BOSSSHUN所言是否为真不是判断点。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07:00
不是判断点那你贴出那四句又下判断是为何?也就是说你的水桶两周系因判决说明第四项但判决说明第四项之成立系因采信BOSSHUN说明佐证但→ offish: 没有,BOSSSHUN所言是否为真不是判断点。请问小姐你搞啥?我建议你 要依据的应该是这份不起诉书http://ppt.cc/F3dc
楼主: offish (offish)   2015-04-18 15:16:00
谢啦。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16:00
顺便看一下第二页的第二项第一行培养一下观念你要定link1234的罪证据根本不够还有你最好看清楚时间点的发生顺序 是不是算合理质疑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RcY7LtUkJM 102年5月LINK推文 9月不起诉书 11月28自杀新闻 11月初 周六第二位死者新闻 103年3月2日另因PT新板规第二条34项.板主得不受理超过七日违规之检举文章。.板主若经过五日未处理之检举文可再次提出检举。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42:00
楼上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此检举案是旧规定时的检举案第二,此案从9月无检举板时就已检举,只是被吃案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3:00
你有重新发文提出检举吗?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43:00
11月的检举是因为再犯才一并检举当时无7日的规定第三,第二位自杀员工姓张你要不要对照一下告诉我是不起诉书里面的哪一位?第四,此案照当时规定应该要水桶半年的,拖到现在中间这段时间link发了多少文?更何况现在用新法只有2个星期根本已经有和没有一样了(他也很久没发文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7:00
link1234有明确指出姓张?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47:00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里面才有新闻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8:00
不处理的是喵喵狗 吃案你应该上呈组务新闻阿 怎?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49:00
任职1年多的张姓男员工(31岁)link可是说两人“都”和此案有关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49:00
对阿 新闻阿 怎? link1234有说张姓员工怎了吗?合理质疑阿 他指出有人自杀怎会就这样签结你一直想消费死者是怎样?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51:00
→ link1234 : 最后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是其间两个关键同处室的工程师上吊自杀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1:00
他指的是采购案阿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2:00
只准你乱抹不准别人乱抹是不是?他在质疑的是检察官 他有质疑死者吗?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54:00
“其间两个关键同处室的工程师上吊自杀”要不要正面说说张姓死者到底哪里可以看到和此案有关啦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4:00
断章取义?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5:55:00
随了随你,懒得和你打乌贼战,反正其他人自己会看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7:00
你自己要消费死者就别乱脑补抹link1234说过张姓员工怎样
作者: frogflower (蛙里看花)   2015-04-18 15:58:00
chx64的意见这么多..怎么不出来选板主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5:58:00
莫名其妙哞哞你先选阿 XDDDD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5:59:00
要也是link自己来讲让一个不相干又会造谣的来是能干嘛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03:00
http://ppt.cc/0dP2 你说吃案算不算造谣?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6:10:00
我说“9月”检举时被吃案到底谁在断章取义zzz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1:00
OK 文章指出你是针对李姓技术员案 今天你又说是张姓所以你到底是不是在消费死者?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6:12:00
第二项是针对李案,第三项是针对两人啊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12:00
chx又要来搞烂一篇文啦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2:00
另这篇连结文是2月 请问你吃案在哪?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6:13:00
#1LCHgXV5 (DiscuService)我转的证据又不只一篇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3:00
所以link1234又没说张姓员工怎样 你硬要抹不是吗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6:14:00
你高兴就好囉,我还是那句话,其他人自己会看再见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6:00
掰 合理质疑 检察官 采购案 核四弊案 自杀案就是没看见他在质疑死者 消费死者 这样也可以乱抹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16:00
哈被发再见卡,看人家有多么了解你,坳到没人想理你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7:00
我从头到尾只看到你和LODAM硬是想抹人消费死者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17:00
板主判的好,这种的早该去水桶反省了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6:18:00
还是你们都认为不起诉=造谣? 我想巴成是这样吧?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6:21:00
颇呵,被检举的是闹板,板主认证的也是闹板,这里大概只有你被判造谣啦XD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7:08:00
等等,我发现连结是站内信,且非转录至检举板的怎么跑出来的啊XDD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7:13:00
link喜欢乱丢连结,他的欢乐小队友也不意外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7:14:00
不是,我的意思是,那是我和版主的站内信这个居然GOOGLE的到吗!?PPT居然可以查到别人的站内信内容吗?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00:00
孤狗出来的因为我是有印象说要寄信给喵喵狗你关建字打"LINK1234 寄信 版主" 第三个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18:12:00
但该信件本人未以任何方式转录或公开
作者: LODAM (LODAM)   2015-04-18 18:12:00
对阿,所以我“消费”死者来为台电护航,豪棒棒的逻辑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13:00
你去问孤狗 公开搜寻到的→ LODAM : 你哪边认为那个李姓技术员就是李正尧?请问你link1234推文有提到只字词组李姓员工吗?事实上BOSSHUN应是针对你LODM的误导所导致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25:00
公开可搜寻不代表你能贴,好比寇x不能随便喊一样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33:00
举证与公开来引战挑衅我想不能同论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42:00
为了举证就能公开侵犯隐私?没经过同意你贴什么贴?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5-04-18 19:25:00
既然你不能证实BOSSHUN所说之话为真 又何来link1234散播不实言论之判决?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9:28:00
板主说的你没在看啊?到底有没有在认真看啊?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5-04-18 19:35:00
你才有没有在看文章吧 通篇下来link1234就是在质疑检察官自杀签结的问题 跟张姓死者有什么关关系?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9:44:00
干我屁事?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5-04-18 19:53:00
那我推文给版主看 又干你屁事咧?
作者: revorea (追寻安身之地)   2015-04-18 21:09:00
又一个不实言论判例....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1:30:00
这个不实言论是因他人误导所引发的结果事实上客观来看link1234从头到尾就是质疑检察官、采购案、核四弊案、自杀案之间的关连,根本没有指控死者如何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1:38:00
我的疑问是,既然觉得link1234讲话需要提出证据,那么,BOSSHUN的言论是否也要提出他是核四员工的证据?另外,要证实当事人的言论为不实言论,应该是要先拿真实的事实来打脸当事人以证明当事人讲的是不正确的。否则,以“非真实的事实”飘渺的定位当事人为不实言论,这样的逻辑不是很奇怪吗?简单说,你说他讲的不是事实,那你应该要有个事实来比对你才会知道他讲的不是事实吧?可是,这篇判决看下来,我也看不出板主想提出的打脸事实在哪,这样要怎么知道link1234所说的真的不是事实呢?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21:57:00
喔,是说b大跑出来说他是员工,就变得可信囉?待会又要他证明自己真的是员工,还要拿识别证薪资单人事证明出来才算唷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1:58:00
本来就是阿 更何况是LODAM在牵扯李姓技术员 link1234又没有所以我才问说 是不是整个案子签结不起诉对你们来说=造谣?连去质疑检察官不起诉 质疑不同案件的关联也不可?尤其是判决说明第四项中的其中一句最扯"也并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纯为个人臆测。"其他人不说话就表示没意见喔? 那跟公投法不投票等于拒绝票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2:01:00
嗯,是啊(点头)。你想要打脸人家不是就要一刀毙命吗?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2:02:00
一样意思是不是? 什么叫个人臆测? 说合理质疑不行吗?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2:02:00
想要证明link的言论为不实,就是需要拿出证据才能处分他啊不然,板主这篇判决不就是跟link一样飘渺了吗?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2:05:00
http://ppt.cc/fbaS 像这个法学绪论应该都教过吧?
作者: kazeki (1028蝎宝宝)   2015-04-18 22:06:00
照你逻辑 B版友并无实证能证明他的推文有事实依据 所以他也应该被判不实言论囉?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04-18 22:10:00
帮缩:刑法 罪刑法定 / 刑诉 无罪推论。解释:要以刑法判定罪,要有条文的存在,且行为符合该条文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在尚未确定你有罪以前,你都是无罪的。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2:15:00
可以阿 如果你检举B版友的话 但是我不会想消费死者检举他别忘了 只有LODAM一个人说到"李姓技术员"我顺便很好奇问你ckchi一下 请问你这两边检举的文章你也就推了那么两句话 那link1234的各种质疑你为何如此气愤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23:27:00
有些事随着证据消失已经变成罗生门,所以我也不好多说简单说我不喜欢link1234为达目的到处乱放话只是更早以前(无检举板时期)的检举信都删掉了所以才看这个(当时)最新的会怎么处理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3:31:00
所以对你来说不起诉以后做合理质疑都等于乱放话造谣吗?
作者: ckchi (飘)   2015-04-18 23:39:00
第一 当时有别人对他的说法提出疑问不回应 之后又重复提第二 他自己引的资料里也不支持他的说法所以并不是把之后的质疑都当造谣不然当时他的文章那么多,为什么其他篇我不管?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9 00:06:00
一样都是合理的质疑阿...不然只能质疑一两次'?第三次算造谣是不是?你要的答案证明也是要问检察官 问政府阿 你想他回答你什么而且你的"第二"叙述 判决说明第三项版主认可耶 你怎不抗议另外我哪知道你为什么其他篇不管? 你要不要管我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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