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标题
二、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0702767.A.A6D.html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234946.A.1EA.html
三、违规事实
第四条 闹板
★ 有闹板滋事者,闹板文章退回并追加水桶两周,闹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Ex3:冒充任何团体及个人或散布任何不实言论或公开言论者,以闹板论。
若有违此例,追加水桶52周。
四、违规人名称
link1234
五、检举的推文内容
1.
在 #1K5Pslfj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即使林俊隆不起诉处分,但是当初偷工减料是事实! 09/14 22:4
推 LODAM : 你口口声声说林俊隆验收偷工减料。 09/14 22:4
→ LODAM : 可是不起诉处分书里说的东西你看完了吗? 09/14 22:4
推 link1234 : 不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是因为这些犯罪事实不存在! 09/14 22:4
→ LODAM : 你确定所说的是证据不足?你真的确定? 09/14 22:4
→ link1234 : 检察官其实把那些采购案交代得很清楚 09/14 22:4
推 LODAM : 然后你就无视掉这些技术细节。 09/14 22:4
→ link1234 : 整个犯罪过程也写得很清楚,最后是因为证据不足才不 09/14 22:4
→ link1234 : 起诉,这些标案是怎么被通过的? 09/14 22:4
→ LODAM : 证据不足是证据不足在哪个地方?你有没有搞清楚? 09/14 22:4
→ link1234 : 我觉得这真的很扯XD,厂商都认了,最后说没图利证据就 09/14 22:5
→ link1234 : 不往下查,然后你就说这些犯罪事实不存在 09/14 22:5
推 LODAM : 厂商在哪一句话里认了?你指出来。 09/14 22:5
→ LODAM : 你先告诉我厂商在哪一句话认了。 09/14 22:5
→ LODAM : link1234你怎么不敢讲?不起诉书你都贴了,怎么不 09/14 22:5
→ LODAM : 指出哪句话认了? 09/14 22:5
推 link1234 : 我来把问题点出来好了,真是的 09/14 22:5
上述推文中,link1234说“林俊隆验收偷工减料”、“厂商都认了”。
但却无法提出相对应的证据。
2.
推 link1234 : 最扯的是当中有关系人自杀检调竟然不查! 09/14 23:1
→ link1234 : 你仔细看不起诉书P4那三个技术员~然后再看看这新闻 09/14 23:1
→ link1234 :
![]()
09/14 23:1
→ link1234 : 可以这样死了就以自杀签结的吗?而且还在核四厂上吊 09/14 23:1
→ LODAM : 你哪边认为那个李姓技术员就是李正尧? 09/14 23:1
推 link1234 : 因为当初最先爆料的是八卦板!一次死两个 09/14 23:1
→ link1234 : 我记得很清楚当八卦板爆时还有记者去追 09/14 23:2
→ link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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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2
→ link1234 : 有一篇回文好像被内部员工删掉了~ 09/14 23:2
后经板友指出:
推 BOSSHUN : 泥马的我核四员工听你乱套我好友的死因非常不爽 09/14 23:4
推 BOSSHUN : 最好你反核反到这样乱讲话乱套罪名,可耻! 09/14 23:4
推 BOSSHUN : 李姓员工是我们四厂的员工,另一个施工处的是新进人 09/15 00:0
→ BOSSHUN : 要不要说一下怎样会跟好几年前的施工处标案扯上关系 09/15 00:0
这段中link1234将不相关的案件连结在一起,
经板友点出后link1234针对此事件不再发表言论,亦无提出任何相关证据。
3.
在 #1KIuD27g 的推文中:
→ link1234 : 核四我一定反!因为我知道太多不安全的八卦了xd 10/26 00:07
→ litcurler : 例如会自我进化的宝特瓶吗? 10/26 00:08
→ link1234 : 你说的是围阻体外漏吧?我讲的是林俊隆那段 10/26 00:10
→ link1234 : 最后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是其间两个关键 10/26 00:10
→ link1234 : 同处室的工程师上吊自杀,如果要自杀为什么在核四厂 10/26 00:11
→ link1234 : 里上吊自然杀?如果这没内幕什么是内幕? 10/26 00:12
→ link1234 : 这当中掩盖了很多真相!只是在等时间让真相爆出来 10/26 00:13
事隔一个多月后,link1234再次提出事件2.中被指出有错的言论,
且依旧无提出任何相关证据。
事实上,link1234的许多言论都有不实之情形,断层、地震、拿劳安法说嘴建筑安全
....等,这些科学上的论述尚可当作相关知识不足,而非刻意为之。
但对于一个单纯事件的发生,经其他板友指出有误后,仍提出相同说法,
且无附上任何佐证证据,实在无法以无意触犯来解释。
本板做为公共议题相关讨论板,讯息的正确与否会影响判断是否正确,
多次提供错误讯息有刻意误导之疑虑,因此检举之。
六、判决说明
一、本板已废除原第四条不实言论闹板规定。
依板规第十九条从旧从轻原则:发文或推文后板规有所变更者,适用发文或推文
时之板规。但如新板规对当事人较有利者,适用新板规。
二、上述所称的相关当事人,应以有直接利害关系优先:
因此案例一为林俊隆及link1234,案例二为相关技术员及link1234。
由于检举方均非当事人,在被检举者link1234当事人权利优先下,
均改用板规第八条处理。
三、于检举内容第一项中,link1234言论出于监督核四工程之公共利益。
有关林俊隆涉嫌图利,检方不起述书说明无任何违背明知法令而图利厂商之犯行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O9OMg_Sbk4Q3ZubENtRnJWems/preview
但本案仅针对言论是否有根据,而并不对言论是否真实做出裁判。
其林俊隆被约谈、添购房产六十八栋的说法至今仍在网络流传,
过往新闻及传言已足以作为link1234相信其言论真实的佐证。
四、然在检举内容第二、三项中,link1234虽出于公共利益,
但并无核四厂内工作人员自杀与弊案相关的证明,
也并未有他人提出相似看法,纯为个人臆测。
尤其在台电相关人员BOSSHUN驳斥后,理应有更充足理由
但link1234仍然再度发表相同言论而并未提出证据。
依第八条第三项规定,link1234散布不实言论,水桶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