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学生法官代行职务
依据学生法院法第4条第2项第2款规定,学生法官林若馨因家中临有变故,前
经本院106年度第2次院务会议通过停止执行职务。依照学生法院法第14条,
准用法院组织法第82条,由本院首席学生法官指派许柏彦代行林若馨为106诉
字第一号之受命法官。
学生法院法第4条第2项第2款:“学生法官因下列原因,不丧失学生法院之资
格,但应停止执行职务:二、因健康或其他因素无法执行职务者,最长不得
超过六个月。”
学生法院法第14条:“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诉讼案件准用行政诉讼法;于
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于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关于法庭
之开闭及秩序、法院之用语、裁判之评议、判断,准用法院组织法。”
法院组织法第82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
地方法院院长命候补法官暂代其职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
执行职务时,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长调用其分院法官暂代其职务。高
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高等法院院长调用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法官暂代其职务。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最
高法院院长商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暂代其职务。前二项暂代其职务之期
间,不得逾六个月。”
学生法院书记处 书记长 林宛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