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四号裁定
原告:张哲豪
性别:未定
系所:医学系七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詹皓咏(主任委员)
所在处所:国立台湾大学(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诉讼代理人:姜柏任
性别:男
系所:法律系四年级
上列当事人间有关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远距投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华民国106年4月30日上午10时30分为言词辩论期日,兹变更为
同年4月30日下午4时。
理由
一、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
“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诉讼案件准用行政诉讼法;于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
;于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故准用行政诉讼法第87条第
3项:“按变更或延展期日,除别有规定外,由审判长裁定之。”
二、 本件当事人间有关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远距投票事件,前经本院指
定于中华民国106年4月30日上午10时30分为言词辩论期日,兹因原告张哲豪
先生当日参加国家考试,爰变更言词辩论期日为同年4月30日下午4时。
三、 依学生法院法第14条第1项准用行政诉讼法第87条第3项,裁定如主
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法官 高稹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长 林宛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