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

楼主: wantong0319 (wantong)   2017-04-25 22:22:27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三号裁定
原告:吴欣阳
性别:男
系所:政治系公共行政组三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诉讼代理人:张哲豪
性别:宇宙大觉者
系所:医学系
被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詹皓咏(主任委员)
所在处所:国立台湾大学(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诉讼代理人:蔡维哲
性别:男
系所:经济学研究所
上列当事人间有关罢免行政诉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华民国 10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7 时为言词辩论期日,兹变更
为同 年 5 月 5 日下午 7 时。
理由
一、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法)第 14 条第 1 项:
“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诉讼案件准用行政诉讼法;于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
于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故准用行政诉讼法 第 87 条
第 3 项:“按变更或延展期日,除别有规定外,由审判长裁定 之。”
二、 本件当事人间有关罢免行政诉讼事件,前经本院指定于中华民国 10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7 时为言词辩论期日,兹因受命法官林若馨家中临有重
大 变故,爰变更言词辩论期日为同年 5 月 5 日下午 7 时。
三、 依学生法院法第 14 条第 1 项准用行政诉讼法第 87 条第 3 项,裁定
如主 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法官 高国祐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长 林宛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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