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园] 认清现实吧!! 校园就是治安死角

楼主: cloud7515 (殿)   2017-09-26 08:42:43
: : 现状就是 即便是现行犯的逮捕 都要先给校警审核
: : 我要说的就是这很不合理
: 谁告诉你的?你要不要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清楚再来谈好吗?
: 第 88-1 条
: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
: ,得迳行拘提之:
: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
: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
: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
: 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 大,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 前项拘提,由检察官亲自执行时,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执行时,以其急迫情况不及报告检察官者为限,于执行后,应即报请检察
: 官签发拘票。如检察官不签发拘票时,应即将被拘提人释放。
: 第一百三十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第一项情形准用之。但
: 应即报检察官。
: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项规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 应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
可是 你这刑事诉讼法没提到在学校的情况啊 不能直接适用吧
看看警政署的公文是怎么说的
今年7月热腾腾的公文
我只节录进入校园的部份
(二)
执法方式
1、基于尊重校园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员未经校方
同意,不得任意进入校园,故因侦办校园内之刑事案
件,而须主动进入校园前,应先行知会校方联系窗口
(主任秘书或学务主任以上层级),取得校方同意,并
于校方代表人员陪同下进行。
2、警察人员进入校园执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侦(调)
查作为时,应注意程序上之正当性,并依比例原则之
要求,以影响最少及损害最小之适当方式,审慎为之

3、警察人员进入校园办理与学生或校园安全相关之案件
时,应恪遵侦查不公开原则,审慎新闻处理,遇案情
敏感时,应迅速并低调处理(如着便服、使用侦防车
等),避免引发负面效应。
补个公文连结http://goo.gl/SB74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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