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9-1 黄诗淳 民法身分法

楼主: Taiwanisbest (恁爸是中国台北人)   2021-01-15 17:18:56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1/01/13
考试时限(分钟):100
试题 :
贰、申论题(70分)
一、甲男于民国70年与乙女结婚,因迟迟无法生育。75年1月10日,第三人丙女未婚生子
丁,十分苦恼,在医师戊介绍与协助下,甲、乙决定收养丁,并得丙之同意,由戊开具虚
伪之出生证明,将丁之生母记载为乙。甲、乙持此出生证明,至户政机关将丁登记为甲、
乙之子。丁在甲、乙细心扶养下逐渐成长。或许因为天伦之乐让乙变得开朗、乙在78年时
怀孕,79年1月15日生下己女。乙在85年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甲于88年与庚女再婚,89
年1月1日庚生辛女;然而辛之生父并非甲,而是第三人壬,此事仅庚知情。甲于109年1月
10日死亡,遗产颇丰。庚、辛、丁、己四人因遗产继承事务起争执。
问:此四人中,何人得在何时之前,以何种理由(程序)主张他人无继承权?(35分)
二、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甲立有公证遗嘱,将名下A地、B屋以及全部债务均分配
给丁单独继承。甲于90年1月1日死亡时,遗产仅有A地(价值1000万元)、B屋(价值100
万元)及现金110万元,积欠医疗费用与房租约10万元。由于乙、丙居住于国外,故将遗
产事务交给丁处理。丁以甲之现金清偿了债务后,便在90年3月1日将A地、B屋之名义变更
为自己单独所有。乙、丙信赖丁,以为甲之遗产尚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丁于105
年6月1日死亡,丁之继承人A通知乙、丙死讯,乙、丙在105年6月15日回台湾参加丁之丧
仪时,始知甲之公证遗嘱之内容以及A地与B 屋已被登记为丁所有之情事。问:
1. 甲之遗嘱所为之处分(将A地、B屋以及全部债务均分配给丁单独继承)性质为何?效
力为何?乙、丙是否得向丁之继承人行使特留分扣减权?
2. 乙、丙若想继承甲之遗产,尚得为如何之主张?
【参考法条】(不得翻阅自己的法典)
【民法】
第1061、1062、1063、1138、1139、1140、1141、1144、1145、1146、1164、1165、1187
、1199、1223、1224、1225、条
【家事事件法】
第3、64、65、66、67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