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1 薛智仁 刑法总则一 期末考

楼主: leo0924ck24 (Leo924ck)   2020-01-09 15:51:52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薛智仁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0.1.9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某动保团体多次向新北市政府动保处检举,新北市某私人狗场收容两百多只流浪猫狗,这些猫狗生活在泥泞之中,地上随处可见排泄物,许多猫狗骨瘦如柴,出现狗吃狗的现象,甚至有三十具狗尸已腐烂长蛆。然而动保处皆借口检举事证不足而未予以处理。动保团体成员甲为了解救这些流浪动物,遂于夜间潜入狗场,拍摄现场狗猫受虐的照片,在个人脸书专业公开照片,并痛批动保处怠忽职守。此一贴文引发社会譁然,动保处在社会舆论压力下迅速调查狗场经营者乙的虐待动物情事,并重新安置上述受虐猫狗。爱狗人士丙得知乙虐待动物的行径,想要好好“教训”一下乙,
暗中破坏停放在狗场外的乙车煞车,心想乙出车祸也是罪有应得。隔天乙开车上路,车行到距离狗场不到一百公尺的省道上,准备停等红灯才发现煞车失灵,为了避免追撞其他车辆,当下转弯自撞路旁栏杆,栏杆和乙车因此毁损,乙的头部也受伤。试问甲、乙、丙之刑责为何?(毋庸讨论乙之虐待动物刑责)
相关法条:
动物保护法第1条第1项:“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保护法第6条:“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虐待:指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需行为外,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动物保护法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或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第2款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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