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108-1 詹森林 最高法院裁判与民法理论发展

楼主: acetaminofen (acetaminophen)   2020-01-07 20:20:05
课程名称︰最高法院裁判与民法理论发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0/01/07
考试时限(分钟):100分钟
试题 :
仅得参考纸本六法全书,不得使用任何电子工具
一、甲将其甫出生之女儿乙交由丙托婴中心照顾,丁为丙之受雇人,负责照顾包含乙在内
之小婴儿们。某日,乙哭闹不止,丁竟以尿布及其他衣物,覆蓋乙之口鼻、头部,致乙室
息死亡(下称系争事件),丙因而遭主管机关裁罚10万元。案经媒体报导后,其他业已托
婴之父母纷纷终止与丙之托婴契约,丙因而退款合计20万元;另有已签约并预计生产后托
婴之父母,亦向丙明确表示生产后,不会将婴儿送来,故拒绝给付托婴费共30万元。又,
丙经法院确定判决应与丁连带赔偿甲100万元。请问:丙得否请求丁赔偿前述之10万元、2
0万元、30万元及100万元?又,丙得否就系争事件主张其在社会上之评价遭到贬损,受有
非财产上损害,而请求丁赔偿相当之金额?(50分)
二、甲与乙订立承揽契约,由甲负责包工包料为乙之房屋进行重大修缮。105年6月,甲依
约定日期完工并交付。同年8月,乙出卖并交付该屋予丙,且完成所有权之移转登记。107
年9月,该屋因甲使用之防水漆有瑕疵,发生严重漏水现象,致丙价值20万元之地毯全部
发霉,必须去除;丙另支出100万元,始完全解决漏水问题。经查,系争防水漆系甲向制
造商丁公司购买。请问:(50 分)
(一)丙于107年12月起诉,请求乙及甲连带赔偿前述合计之120万元。有无理由?
(二)乙于108年7月自愿赔偿丙120万元,丙乃撤回对甲、乙之诉讼。乙于109年1月诉请
甲赔偿该120万元,有无理由?
(1月11日,请务必前去投票,以参与决定自己、家人及台湾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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