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1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20-01-06 19:19:52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一、
被告甲涉犯帮助诈欺取财之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系属于板桥(现新北)地方
法院(甲住所地之土地管辖法院),该院于2010年1月21日判决处刑,并于同年2
月23日确定。上揭同一案件,复于2009年12月15日系属于台北地方法院(犯罪
地之土地管辖法院),且经该院于同年12月17日判决处刑,并于2010年1月13
日确定。试问本案应如何救济?
二、
警方依照可靠线报指出,毒品前科累累的甲,涉嫌在自宅贩毒予多名吸食者;为确认犯罪
嫌疑并寻求人赃俱获时机,警方使用搭载高倍数摄影机及精密热显像仪(可显示宅内活体
动物之热影像)之无人机至甲宅上方监控数日,清楚掌握甲宅内外人员活动状况,监控一
周后某日见时机成熟,使用优势警力攻坚并逮捕正在交易一级毒品的甲(贩卖)、乙(买
受)。试从刑事诉讼上基本权干预之观点,分析以上警方监控程序之合法性。
三、
甲、乙涉嫌共同侵入丙住宅杀害丙,经检察官合并起诉。审理中乙以共同被告地位受讯问
时,陈述“我们说好去偷丙财物,我只负责把风,杀丙是甲进入后临时起意所为”。若您
是甲的辩护人,如何指摘上开程序践行之合法性?试从理论、立法及实务分析。
四、
承上题,设若以上乙陈述,是侦查中检察官前以证人地位所为之陈述,但检察官讯问证人
乙前,疏未告知其依法得拒绝证言之权利。其后程序,乙不再为任何陈述。于检察官起诉
“甲杀丙”之审判程序,引用乙上开陈述,甲之辩护人V抗辩乙证言因违反拒绝证言权之
告知义务,证据应禁止使用,试问其抗辩有无理由?设若以上乙陈述作成于警询证人阶段
,情形有无或有何不同?(本案不讨论传闻争点,请勿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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