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1 汪信君 保险法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20-01-08 00:51:52
课程名称︰保险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汪信君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
某甲于103年10月间,由邻人某乙(东华保险经纪人所属业务员)向其招揽保险契约
。由于甲多年来借由房地产投资获利,但目前房价买气未如往常,手头遂有不少闲置资金
。但又因某甲年事已高,遂听从某乙建议,以其在外求学之子某丙为被保险人,借由东华
保险经纪人向北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趸缴型(期初即缴完所有保险费支付台币三百万共计
10万元澳币约为1:30)六年期澳币定期寿险,约定六年期满后领回期初已缴保险费
加配息(每年配息约10%)之满期给付保险金。孰料澳币近年波动剧烈,至第四年时,
某甲受汇率波动影响其澳币如转换为台币时势必将蒙受重大损失(1:20)。因此遂向
北风人寿保险公司主张其于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丙之签名并非本人亲签,而系由其代签
并曾于事后知会丙,进而要求保险人退还台币三百万元整。试问某甲之主张有无理由?又
如保险人应返还保险费时,其返还之范围为何?(25%)
二、
某甲于105年10月向发财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寿险契约附加医疗保险,其缔约时契约条
款约定:“本契约如欲申请实支实付医疗保险,于契约订立时如未告知已有投保其他实支
实付型医疗保险,本公司仅接受单据正本理赔。”,而于,106年5月间某甲因车祸事
故受伤住院,并自行支付20万元,出院后其先向于103年间业已投保之台光人寿保险
公司检附医疗单据正本请求保险理赔,但受限于每次医疗理赔金额上限,仅得请求15万
。遂以副本向发财人寿请求20万元,但遭发财人寿以其缔约时并未告知其有投保其他保
险契约之事实,且单据并非正本而拒赔。试问发财人寿之主张有无理由?(25%)
三、
某甲向兴隆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隆产检)投保汽车保险(包含车体碰撞险,窃
盗险与责任保险),于缔约期间某日,某晚开车时未开大灯,遭超速行驶之某乙由后追撞
。某甲之汽车进场维修时,车厂估计修理费为20万元。关于甲乙间之肇事责任经送鉴定
判断,某甲仍应自负百分之四十与有过失。除车辆修理费用外,某甲亦同受体伤,除健保
给付与向某乙所投保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请求理赔外,仍自行负担约10万元。兴隆产检
于理赔汽车修理费用同时并要求某甲签属权利让渡书,约定其因车损而对第三人之任何得
请求权利应一并并移转予兴隆产险,某甲即签署同意。此时某乙得供清偿之财产仅于10
万元,试问何人得请求?(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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