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2 蔡季廷 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二 期中

楼主: ts13tomato (ts13tomato)   2019-07-04 16:07:41
课程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二
课程性质︰政治系大一必带
课程教师︰蔡季廷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5/01
考试时限(分钟):130分钟(15:30-17:40)
试题 :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的缔约国,签订了“与贸
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依据TRIMs第六条规定,各会员均负有将包括法规透明
化之义务。该条第二项规定,“会员应将包括其中央政府、区域籍地方政府、以及其领域
内其他主管当局所有有关TRIMs之出版物,均予知会秘书处。”换句话说,各WTO会员国的
中央政府,也就负有将中央与地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法规,让其他WTO会员国知悉的国际
法义务。
我国财政部在2012年公布了一项“财政资讯中心处务规程”的行政命令,其中第七条规定
财政部地方睡组负责掌理“国税(与)地方睡之资讯交流”,且“国税与地方睡资讯作业
之知识管理、财税入口网、电子表单线上签核、公文与线上签核、外部网站蒐集、公文影
像与档案资讯交流、讯息主动通知服务、多元沟通管道等资讯作业之整合规划、协调、维
护及管考。”
若在财政资讯中心等地方睡组工作的公务员某甲,为了落实上述命令,“函文”要求各县
市政府,在一年内将“地方”投资睡之法规资讯汇整予财政部。在台北市政府财政局工作
的三年短期契约约聘员工某乙,在收到上述函文后,认为地方投资税法规是“地方”政府
的权限,地方政府并没有义务将相关资讯,汇整给“中央”的法律义务。因此,某乙仅简
单发布一项“公文”给财政局各单位,要求各单位将为了“执行”“中央”投资税法的相
关法规资讯加以汇整。一年后,财政部函文台北市政府,督促其将“地方”投资税法规加
速透明化,并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法规资讯之汇整。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督促函文后,却仍
坚持台北市政府不需要将“地方”的投资税法资讯予以汇整。
在台北市投资的某丙,眼看中央与台北市政府,对于地方睡的资讯争闹不休,无法得完整
的法规资讯,为了厘清台北市的税法资讯,决定依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七条之规定,要求
台北市政府以一问一答的法规懒人包方式,公开台北市地方投资税法之相关资讯。台北市
政府在收到某丙的请求后,确实将相关台北市投资税的法规资讯给某甲,但以懒人包会增
加行政负担为由,认为资讯公开法并未强制要求政府,以懒人包方式呈现法规资讯。
某丙在收到厚达500多业的地方投资税法资讯后,自己制作了台北市地方投资税法懒人包。
某丙在制作懒人包时发现,台北市依据地方税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另外制定了“台北市
特殊投资项目临时税自治条例”,作为额外课征地方投资税的依据。而台北市财政局另外
制定了“台北市特殊投资项目临时税自治规则”,规定台北市政府每三年得调整一次需课
征临时税的特殊投资项目。同时,该规则规定所谓特殊投资项目的定义,系指“依台北市
政府认定会造成高污染风险之虞”,或“许多制造物品会输出中国大陆之投资”。
某丙认为有关特殊投资项目的定义,不仅侵害人民宪法上的财产权与营业自由,且已经违
反台北市政府固有的地方财政权限。因此,某丙在收到今年的税单后,拒不缴交特殊投资
项目的临时税,并在诌到台北市政府裁罚后,象形政院提出诉愿。若行政院在收到某丙的
诉愿书后,将“台北市政府特殊投资项目临时税自治规则”认为违宪而函告无效。台北市
在得知函告无效后,欲依据地方制度法声请大法官解释。
请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大法官解释与相关宪法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请以大法官解视为例,简单说明宪法上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理论。(15%)
2.我国的地方自治团体,是否享有地方立法权?(8%)又,前述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所发布
的“函文”、某乙所发布的“公文”、以及该“公文”中所提到的“执行中央投资税法的
相关法规资讯”之法律位阶为何?(12%)
3.台北市政府认为政府资讯公开法,并未要求以懒人包方式呈现相关法规资讯,是否侵害
了某丙宪法上“知”的权利?(10%)
4.台北市政府有关特殊投资项目的定义,是否侵害人民的财产权与营业自由(工作权)?
(20%)
5.台北市政府可否依据地方制度法,声请大法官解释“台北市特殊投资项目临时税自治条
例”与“台北市特殊投资项目临时税自治规则”,是否违反台北市政府的固有财政权?
(20%)
6.台北市政府拒不汇整“地方”投资税之法规资讯予中央,是否违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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