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2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下 期末考

楼主: lkkl555 (柴犬)   2016-06-22 01:08:5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6.17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X以Y为被告,起诉请求Y给付新台币(下同)40万元,陈称:“X于2015年1月1日出卖
伊所有之A车予Z,约定价金为35万元且应于同年2月28日前付清。讵Z订约同日给付15万元
后,至同年3月间仍积欠20万元余款,伊乃于同年3月31日邀Y、Z共同协商,达成‘(1)Z应
于2015年6月1日前付清20万元车款,如未依限履行,应给付违约金20万元;(2)Y为Z前项
债务之保证人’等二点协议。未料Z直至同年7月仍未付款,伊不得已,只好对Y提起本诉讼
,请求Y代Z负履行责任”等语。Y则以“伊系受Z之胁迫始在该协议上签名,伊
拒绝承认该签名之效力。更何况X主张其对Z有40万债权,应先找Z讨取才是。此外,Z与X之
间根本是假买卖,Z并未对X未(sic)负有任何价金债务。纵或不然,X根本尚未交付A车予Z
,Z自无给付价金之义务。不管如何,均不得向伊请求给付”云云,资为抗辩。
试问:
1. 在争点整理阶段,受诉法院应如何协力于两造,整理本案之事实上或法律上争点?本案
之事实上或法律上争点为何(25%)?
2. 承上题,就各该事实上争点,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0%)
3. 若Y为证明“X、Z间就A车所为者系假买卖”,声请法院命X提出“X、Z间于2015年1月1
日至3月31日之Line对话纪录”,该声明是否有理由(15%)?
加分题(10分):若X抗辩伊与Z之Line对话涉及私密事项而拒绝提出者,法院应如何
加以斟酌?
4. 若法院以“X、Z间就A车所为者系假买卖”为由,驳回X之本诉讼确定后,X再以Z为被告
,起诉主张同一价金及违约金债权,请求Z给付40万元,是否合法(10%)?若您为Z之律师
,您会建议Z使用何种诉讼法制度,以避免前项争议(10%)?
5. 若法院以Y之抗辩均无理由,容认X之本诉讼确定后,Y即如数给付X。Y嗣以Z为被告,起
诉主张(依民法第749条)继受自X之X对Z的同一价金及违约金债权,请求Z给付40万元,Z
得否主张“X、Z间就A车所为者系假买卖”,声明驳回Y之诉(10%)?若您为Y之律师,您
会建议Y使用何种诉讼法制度,以避免前项争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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