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行政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蔡茂寅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试时限(分钟):10:20-12:10 110分
试题 :
一、试分别说明形式的法治主义与实质的法治主义。(40分)
二、鉴于气爆灾害之惨重教训,高雄市议会通过自治条例,规定自2017年起未设籍于该市
之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地下管线,惟遭行政院认定该自治条例“定有罚则”,而该核定,
嗣又函覆该市“不予核定 ”。试问:
1 上揭自治条例之规定是否属“定有罚则”(行政罚)? (30分)
2 上揭“不予核定”之函覆是否属行政处分? (30分)
参考条文
第 26 条
第1项(略)。
直辖市法规、县 (市) 规章就违反地方自治事项之行政业务者,得规定处
以罚锾或其他种类之行政罚。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其为罚锾之
处罚,逾期不缴纳者,得依相关法律移送强制执行。(第2项)
前项罚锾之处罚,最高以新台币十万元为限;并得规定连续处罚之。其他
行政罚之种类限于勒令停工、停止营业、吊扣执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内限制
或禁止为一定行为之不利处分。(第3项)
自治条例经各该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后,如规定有罚则时,应分别报经行政
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后发布;其余除法律或县规章另有规定外,直
辖市法规发布后,应报中央各该主管机关转行政院备查;县 (市) 规章发
布后,应报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备查;乡 (镇、市) 规约发布后,应报县政
府备查。(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