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2 谢煜伟 刑事政策 期末考

楼主: lkkl555 (柴犬)   2016-06-22 00:52:16
课程名称︰刑事政策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谢煜伟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一、(1) 请简述刑事制度中,司法体系与社会福利体系间可能的互动模式(30%)。
(2) 承上,试说明“问题解决型法庭”之特征及问题点(30%)。
二、试从本学期所讲授之犯罪学理论及量刑理论,评析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984 号
判决下列叙述(特别是划底线之部分)之意义及其问题点(40%)。
在评价该犯罪应施予法律所许可之刑种及刑度时,首应依其“罪行”衡量出
“与罪相符(等价)之责”,再依其“罪责”衡量、选择“相应之刑”,及
“与刑相当之罚”。俾符刑事审判在“实现分配正义”,及“刑罚”在“防
治和处罚犯罪”之作用与功能,进而实现刑法之规范目的。至于确定罪行后
衡量罪责时,应依刑法第57条为审酌。而该条所列尤应注意之10款事由,可
区分为“与行为事实相关”之裁量事由(例如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时所
受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
害),及“与形成犯罪时之行为人自我相关”之裁量事由(例如犯罪行为人
之生活状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犯罪行为人之知识程度,犯罪行为人与被
害人之关系,犯罪后之态度)。关于“与形成犯罪时之行为人自我相关”之
裁量事由,依一般人普遍具有之理性分析,又可依其系“明显可归因于外在
(例如家庭、学校及社会)之事由”或“非明显可归因于外在之事由”,而
有不同评价及衡量。即前者得为量处较轻刑度之事由,后者则否。……
于依“罪行”衡量“与罪相符之责”,再依其“罪责”衡量、选择“相应之
刑”及“与刑相当之罚”后,认非处以死刑无法“实现分配正义”、或符合
前述社会上普遍认可之法价值体系及其表彰之社会正义,达到“处罚与防治
最严重罪行”之功用时,……“教化可能性”即非此时应予考量者。本件杀
人既遂部分,尚无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诉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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