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林明昕 国家责任法 期末考

楼主: a954010512 (jimmybomb)   2015-06-25 22:29:21
课程名称︰国家责任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6.23
考试时限(分钟):120
请仅以答案卷之一张前后两页为度作答,勿长篇大论;违者,扣分!
考题:(100分)
一、在国家责任体系中,德国学说与实务发展出一种含公务员关系、公法上寄托关系、公
共设施之利用关系...等在内的所谓“公法上债之关系”请求权基础,而为我国行政
法学所继受。试问:这一种与私法上“类似契约之请求权”相当接近的制度,为何在
公法法律关系中特别具有实用上的意义?(20分)
二、某一市立国中教室之电器开关因总务单位管理不善而导电,以致于在该教室上课之学
生甲及教师乙触电受伤。而闻讯前来处理的总务处人员丙及丁也同样触电倒地。其中
,丙为通过高考任用之公务员;丁则为该校所雇用之电器修缮工人。准此,试问:(
40分)
  (一)甲、乙、丙、丁是否均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责任类型之适用可能?(20分)
(二)假使甲、乙、丙、丁四人中,有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条责任类型者,则其
是否分别有其他请求权基础可为依据,而向该国中请求相关之损害赔偿?(20
分)
三、某甲向某市社会局申请救济金;经审查后,社会局向甲寄发核定书,通知每月固定发
放救济金新台币3000元整,为期5年。嗣后,5年期限虽已届满,但因社会局出纳作业
不慎,而致每月仍持续发放予甲3000元。如此至第7年结束,社会局始惊觉错误;经
调查并发现:某甲对社会局于最后两年之持续误发救济金,一开始即已明知;只不过
自认错不在己,因此每月的3000元照样花用,以致所剩无几。此外,7年前社会局之
所以核准甲发放救济金一事,也是因甲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条第2款之情事所致。而这
笔发放5年的款项,甲同样已花费殆尽。职是,社会局相当愤怒,除立即停发第8年起
已拟发放的救济金外,并准备向甲索还7年来全部发放之款项。试问:(40分)
(一)社会局拟向甲索还7年来误发的救济金,有无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法律基础
     ?而社会局于索回该款项前,依法有无先行撤销原核定书的必要?(20分)
(二)社会局就该7年来误发之款项252,000元,可否悉数索还?而在此一可索回之金
     钱额度的问题上,是否必须同时考虑行政程序法第121条第1项及第131条第1项
之规定?(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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