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下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楼主: grasscyc (淼)   2015-06-25 16:26:02
课程名称︰法律史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泰升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6.25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
试题 :
※“非法律系学生”(含以之为辅系者)请於姓名之后注明此点。
※请针对所提问者构思清楚后才下笔,答案宜切中要点,在精不在多,并适当分配各
题作答时间。试题可带离考场,继续思考。
一、试从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及清朝制度,说明台湾在清治时期(1683-1895),并不
存在于今所称的“检察官”?欧陆在法国大革命后,在何时、以何种法律形式及
内涵,出现于台湾的汉人社会?日治时期(1895-1945)住在台湾的人们(含不
同族群背景者),对于检察官这个角色的熟悉度如何,其法制或政治上的原因何
在?在二次大战后迄今70年的中华民国时期,台湾一般人(含不同族群背景者)
,对于检察官一职,基于不全然相同的历史经验,又具有怎样的认知呢?[共计
四十分,每子题十分,请分项答题]
二、今之中华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所争执之土地已登载于土地台帐上,且
双方的先祖于日治时期的1906年时,曾就该土地缔结买卖契约,并即交付买方使
用,惟并未办理业主权移转登记。试问在国中历史课本中所出现的“六三法”,
对于理解前揭事实在日治时期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或曾发挥
怎样的规范作用?案六三法第1条规定:“台湾总督得发布在其管辖区域内具有
法律效力的命令”,第5条:“现行法律或将来发布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
施行于台湾之必要者,以勅令定之。”该第5条所称法律,系指经日本帝国议会
协赞而由天皇公布的法规范,例如日本民法典。又,倘若基于当今的民主政治理
念(不一定存在于日治台湾),对于六三法及日治时期民事法律,可以做怎样的
批判,而该等批判于今已不存在了吗?(共计三十分,每子题十五分)
三、在台湾的汉人,从荷治、郑治,到清治时期,通常以怎样的观念与作为,进行“
家产”的阄分(分割)[在此不讨论“私产”的处理方式]?于日治时期,西方
民事法上“继承”的观念,是否透过国家的法院制度,影响台湾人(法律上所称
“本岛人”,不含高山族原住民)关于家产的阄分?在战后的中华民国时期,台
湾人民就社会观念上(而非法律上)的家产分配,又受到国家法律怎样的规范并
产生怎样的影响?(共计三十分,每子题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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