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林明昕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楼主: JJJJiiimm (暱称)   2015-06-25 17:55:39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6/25
考试时限(分钟):10:20-12:10 (110分钟)
试题 :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41-1条规定,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上诉之案件,应强制代理。
试问:此一规定与同法第235-1条第1项及第237-9第2项规定,有无法评价上之可能的扞格
之处?(20分)而就此,在立法政策的观点上,您的看法又如何?(10分)
二、行政诉讼法第22条中哪一种选项,其是否具备“当事人能力”的判断方法,实与有无
“诉讼权能”之有无的判断,在内涵上大同小异?(20分) 又,同条中哪一种选项,其为诉
讼中之原告或被告,原则上均属于“法定诉讼担当”的现象?(20分)
三、司法院释字第546号解释理由书称:“提起行政争讼,须其争讼有权利保护必要,即
具有争讼之利益为前提,倘对于当事人被侵害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纵经审议或审判结果
,亦无从补救,或无法回复其法律上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无进行争讼而为实质审查之实
益。惟…人民申请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因主管机关认其资格与规定不合而予核驳处分
,申请人不服而提起行政争讼时,虽选举已办理完毕,但其经由选举而担任公职乃宪法所
保障之权利,且性质上得反复行使,除非该项选举已不复存在,则审议或审判结果对其参
与另次选举成为候选人资格之权利仍具实益,并非无权利保护必要之可比。受理争讼之该
管机关或法院,仍应为实质审查,若原处分对申请人参选资格认定有违法或不当情事,应
撤销原处分或诉愿决定,俾其后申请为同类选举时,不致再遭核驳处分。”准此,请分别
从(一)“权利保护必要”概念与“权利侵害”之关系、(二)“权利保护必要”与权利
“反复行使”之可能,以及(三)在本案中,系争选举前与选举后正确之“诉讼类型”等
观点,评论本号司法院解释之良窳!(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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