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1 林钰雄 刑法总则一 期中考

楼主: tzuli (tzuli)   2014-06-27 19:31:49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3/11/13
考试时限(分钟):8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考试可以参阅法条,但为维护考试公平,不得参阅注记笔记之法典!
※以下每小题5分,皆为单选题,请选出符合问题描述“相较之下较为适合”的选项。
(01)
下列关于刑罚目的理论之叙述,何者正确。
A:“假设一个公民组成的社会(如在一个孤立小岛上),其全体成员决议解散,则在监狱
中的最后一个死刑犯也应该被处决。”以上说法,反应预防理论之刑罚目的思想。
B:“即使犯人无再犯之虞,亦应处罚,以免社会大众仿效。”以上说法,主要是受到特别
预防理论之影响。
C:“因个别犯人不同的情形,分别施以隔绝、威吓或矫治。”这是应报理论的主张。
D:“小罪坐大牢;大罪坐小牢甚或不用坐牢。”这是学说对一般预防理论之质疑。
E:以上皆非。
(02)
以下何者属于学说上所称的“空白构成要件”规定:
A:刑法第10条第2项所称之“依法令服务于国家...”。
B:刑法第131条第1项所称之“明知违背法令”。
C:刑法第192条第1项所称之“违背关于预防传染病所公布之检查或进口之法令者”。
D:刑法第193条第1项所称之“违背建筑术成规”。
E:以上皆属之。
(03)
检肃流氓条例施行中,甲经依第二条第三款“欺压善良”及第五款“品行恶劣”、“游荡
无赖”之规定而移送感训,试问上开制裁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何等派生原则?
A:禁止类推原则。
B:习惯法禁止原则。
C:回溯禁止原则。
D:罪行明确性原则。
E:以上皆违反。
(04)
甲夫、乙妻及友人丙男皆为中华民国国籍。三人至越南经商,岂料乙、丙在越南河内市通
奸,甲知悉后断然结束越南商务,三人皆返台。下列我国刑法之效力问题的叙述,何者较
为正确?
A:我国刑法主要采属地原则,行为地或结果地皆属之。据此,上开通奸“行为地”虽于
越南,但“结果地”则在我国,故仍在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B:我国刑法兼采消极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由于被害人甲为我国籍,仍属“于我国领
域外对我国籍之人所犯”,故上开通奸行为应在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C:我国刑法兼采积极属人原则,由于乙、丙两行为人皆为我国籍,故上开通奸行为仍在
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D:我国刑法兼采积极属人原则,乙、丙两行为人虽为我国籍,但因系争通奸罪并非得扩
张至领域外犯罪之罪名,故不在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E:以上皆非。
(05)
承前题目所述,设若甲、乙、丙三人同搭越南籍航空班机返台,于班机进入我国领空准备
降落桃园机场之际,甲、丙争执,甲挥拳重伤丙。下列我国刑法之效力问题的叙述,何者
较为正确?
A:依照我国刑法第3条前段规定,重伤行为于我国刑法之效力范围。
B:依照我国刑法第3条后段规定,重伤行为发生于越南籍航空班机,属于越南领土之延伸
,以在越南领域内犯罪论,故不在我国刑法之效力范围。
C:重伤行为虽发生于越籍班机,但依照我国刑法第7条之积极属人原则规定,行为人甲乃
我国国籍,所犯又为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仍在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D:重伤行为虽发生于越籍班机,但依照我国刑法第8条之消极属人原则(保护原则)规定
,被害人丙乃我国国籍,行为人甲所犯又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仍在我国
刑法效力范围。
E:以上皆非。
(06)
我国籍渔船广大兴号船长被菲律宾军警射杀之事件,关于案发当时,渔船所在海域系已进
入菲国领海,或仍处台菲经济海域重叠之处,说法不一。下列我国刑法效力范围于本案适
用之叙述,何者较为正确(注意审查顺序)?
A:若案发地位于我国经济海域,应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第3条前段规定之领域内犯罪,属我
国刑法之效力范围。
B:若案发地位于菲国领海,自属菲国领域内之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3条前段规定之规定
,不在我国刑法效力之范围。
C:以上A、B所述无关。不问案发海域,依照我国刑法第3条后段规定结合第4条规定,因
结果地在我国籍渔船内,故属我国刑法之效力范围。
D:以上A、B所述无关。不问案发海域,因为纵使在领域外,依照我国刑法第8条之消极属
人原则(保护原则)规定,被害船长乃我国国籍,行为人所犯又为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杀人罪,故仍在我国刑法效力范围。
E:以上皆非。
(07)
下列何刑法分则规定并非我国现行刑法典之加重结果特别规定,亦即,何者与刑法第17条
之规定无关(按:不讨论立法论上是否适当的问题)?
A:刑法第226条第1项。
B:刑法第226条第2项。
C:刑法第277条第2项。
D:刑法第332条第2项第4款。
E:以上皆有关。
(08)
甲自2004年12月底起非法持有枪枝,至2005年3月10日始被警查获。甲所犯枪砲弹药刀械
管制条例第8条第4项之罪名,于2005年1月26日修正提高其法定刑。试问法院应如何适用
新旧法?
A:持有是状态犯,犹如伤害、窃盗,取决于开始持有当时。依刑法第1条第1项前段:“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及第2条第1项前段规定:“行为后法
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应适用行为时法、轻法。
B:持有是状态犯,应适用法律乃该违法状态持续之最终始点的法律,不生刑法第2条第1
项新旧法比较问题。由于持有之违法状态跨越修法前后,故应迳依修正后法律、重法。
C:持有是继续犯,依照刑法第1条第1项前段规定所称行为时系指继续行为终了之时,亦
即2005年3月10日,当时修正后法律已实施,故径行适用该重法,不生刑法第2条第1项新
旧法比较问题。
D:持有是继续犯,依照刑法第1条第1项前段规定结合第2条第1项前段规定,应依各该行
为时所适用之法律,据此,2005年1月26日之前应适用旧法、轻法,之后始能适用新法、
重法。
E:以上皆非。
(09)
甲乃一职业拳击手,某次在小酒馆外和一位酒醉者乙发生争执,甲以重拳挥向乙的脸部,
乙当场倒地,头部撞到石头地面且立刻丧失知觉。乙虽然随即被送医治疗,但因头盖骨伤
害过重,一周之后死亡。下列何种情形可能成立伤害致死之加重结果犯(刑法第227条第3
项、第17条)?
A:若甲“不能预见”其殴拳可能导致乙死亡。
B:设甲“虽能预见且亦已预见”若挥拳过重,可能导致乙死亡,但却自恃其控制拳击力
道的本领,不至于失控。
C:设甲“已预见”若挥拳过重,可能导致乙死亡,但认为若打死乙这种酒鬼也无所谓。
D:设甲原先出于伤害故意,后因乙躲避,甲受激怒遂变更犯意为杀人故意,重拳挥乙。
E:以上皆非加重结果犯。
(10)
甲女为教训情敌乙女,遂利用无责任能力之精神病患丙男,使其强制乙女性交。下列关于
一般犯、身份犯、己手犯这组概念于本案运用之叙述,何者较为正确?
A:强制性交罪系一般犯,任何人皆可能构成犯罪主体,亦得以共同正犯方式违犯,故甲女
构成对乙女之强制性交罪。
B:强制性交罪犹如公务员贪污罪,系属纯正身份犯,唯依刑法第31条第1项之规定,甲女
仍可能与有身份之丙男共同成立犯罪。
C:强制性交罪犹如公务员非纯粹渎职罪(刑法第134条),系属不纯正身份犯,唯依刑法
第31条第2项之规定甲女仍可能与有身份之丙男共同成立犯罪。
D:强制性交罪犹如伪证罪,系属己手犯或称亲身犯,唯有亲身实施始能充足不法构成要件
之内涵,不能以间接正犯方式违犯之,故甲女对乙女并不构成强制性交罪。
E:以上皆非。
(11)
试分析下列判决,哪一段落关于危险犯、实害犯之叙述,概念分类上最为值得商榷:
A:刑事法上所谓“危险犯”(即行为犯)与“实害犯”(即结果犯)乃相对应之概念。实
害犯则以对法益之实际侵害作为处罚之根据,必须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侵害法益之结果,始
能构成犯罪。
B:危险犯系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之根据,只要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之危险
性存在,即成立犯罪。“危险犯”中又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C:“具体危险犯”并不以已经发生实害之结果为必要。一般而言,“具体危险犯”在刑法
中以诸如“致生公共危险”、“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字样明示
之。
D:“抽象危险犯”系指行为本身含有侵害法益之可能性而被禁止之态样,重视行为本身之
危险性,此种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之内容,...不问事实上是否果发生危险,凡一有该
行为,其犯罪即成立。
E:以上叙述皆正确。
(12)
从刑法观点来看《少年PI的奇幻漂流》,以下叙述何者较为正确?
A:在第一个故事当中,“老虎( Richard Parker)吃了鬣狗”,依照刑法犯罪阶层体系
判断,仍属刑法上的行为,但因老虎并非刑法第354条的适格行为主体,故不该当毁损罪的
犯罪构成要件。
B:在第二个故事当中,“少年PI目睹厨师杀了他的妈妈”。依照刑法犯罪阶层体系判断,
由于PI并无任何积极作为,仅止于不作为而已,因此并非刑法上的行为,自不负任何刑事
责任。
C:在第二个故事当中,“少年PI在目睹厨师杀了他的妈妈之后,杀了厨师”。依照刑法犯
罪阶层体系判断,由于任何人在PI的悲愤、恐惧处境之下,也会做出和PI一样的选择,因
此PI杀厨师之举并非刑法上的行为,自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D:同C前段故事所述。依照刑法犯罪阶层体系判断,由于PI若不杀厨师,厨师亦必然会杀
PI来求生,因此,PI杀厨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故非刑法上的行为,亦不负任何刑事
责任。
E:以上皆非。
(13)
某夜,甲女读爱情小说,为求增加气氛,睡前于卧房点烛夜战,其婴儿乙先睡,甲无意中
亦入睡,睡梦中甲不小心碰翻蜡烛起火,不慎烧死在旁之婴儿乙。试问下列描述何者较为
正确?
A:本案行为连结点在于案发时之睡眠举止。由于案发时甲已入睡,而睡眠中举止并非人类
所支配或所得支配,故甲所为并非刑法上之行为,亦无检验过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条第1
项)之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必要。
B:本案行为连结点在于案发时之睡眠举止。案发时甲虽已入睡,但睡眠中举止仍属具有社
会重要性之“人类”行止,属于刑法上之行为。本案应继续检验过失致死罪之构成要件该
当性。
C:本案行为连结点仅在于点蜡烛之举止。甲点燃蜡烛是刑法上的行为,但因点烛看书的行
为本身并无任何过失,亦非刑法禁止之行为,故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
D:本案前、后行为应合并观察,行为连结点在于甲于昏昏欲睡之际“没有熄灭蜡烛”的举
止,这是一个由人类意思所支配或可得支配且具刑法重要性的行止,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且因属违反注意义务的不作为,故结论甲应负过失致死之责。
E:以上皆非。
(14)
大一新生甲生活日夜颠倒,故刑法总则课程经常迟到。某周三甲从公馆站冲下捷运时,又
已经快打上钟,甲见站旁有一未上锁之自行车,遂擅自骑到2101教室,并丢在一旁。下课后
甲正欲将自行车骑回原处,正巧车主乙于校园找寻失车并当场逮个正著。试问甲是否构成刑
法第320条第一项之普通窃盗罪?
A:不构成。甲仅是暂时借用而无窃取行为,亦即甲并未破坏乙对该自行车之持有关系。
B:不构成。甲尽是暂时借用而无窃取行为,亦即甲虽破坏乙对该自行车之持有关系,但尚未
建立自己对该自行车之持有关系。
C:不构成。甲虽客观上有窃取行为,但仅是暂时无权借用,而无主观上之窃盗故意。
D:不构成。甲仅是暂时无权借用,并无永久排除车主支配关系的不法所有意图。
E:以上皆非。
(15)
从小不知父母何人的段裕,穷困潦倒之际,被庙公段严磬好心收留在庙旁茅房。但段裕非
但不知感恩图报,反而携带凶器、侵入段严磬私人卧房并窃走一阳指密笈。实则,段严磬
正是段裕的生父,所以才收容他。关于段裕所犯相关罪名,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段裕主观上必须认识一阳指密笈是他人之物,且必须具有不法所有意图,始有可能构成
加重窃盗罪。
B:段裕主观上必须认识携带凶器、侵入住宅之要素,始有可能构成加重窃盗罪。
C:段裕因不知段严磬乃其生父,故不适用亲属窃盗罪之免除其行及告诉乃论规定。
D:段裕因不知段严磬乃其生父,故若于窃盗之际行凶杀害段严磬,亦不适用杀害直系血亲
尊亲属之加重构成要件规定。
E:以上皆正确。
(16)
甲妻子决定毒杀混迹江湖的乙夫,某日甲在乙酒杯内放置份量足以致死、12小时后会慢慢
发作的毒药,贪杯的乙不知情,一口饮尽。岂料乙才饮尽不久,与乙结怨甚深的丙就从屋
外以长枪狙击乙,乙一命呜呼死于枪击,甲对丙行为事前全无所知。关于“甲下毒与乙死
亡”之因果关系的描述与判断,下列何一概念最为有关?
A:累积因果关系。据此,所有条件原因皆是等价原因,故应继续讨论甲之结果归责。
B:假设因果关系。据此,若乙不死于枪击亦将死于甲之毒杀,故仍有条件因果。
C:超越因果关系。据此,甲毒杀行为的持续作用受到破坏,故非条件因果。
D:双重因果关系。据此,甲毒杀行为与丙枪杀行为单独皆足以致乙死,皆属条件因果,故
应继续讨论甲之结果归责。
E:以上皆非。
(17)
台湾铁路史的造桥大车祸,自强好侧撞莒光号造成30死112伤。导致车祸的事故原因主要有
二,一是自强号司机甲忽略减速号志,二是在此情形原应发挥作用的自动煞车系统(ATS/
ATW)于发车前早已损坏,但(当时)铁路局主管乙未予修复且仍执意发车。关于本案死伤
结果因果关系的描述与判断,下列何一概念最为有关?
A:累积因果关系。据此,死伤事故至少系由两个原因所共同、累积所致,两者皆持续至最
后结果发生时,故不论甲行为、乙行为皆是造成结果的等价原因,应讨论甲、乙两人之结
果归责。
B:假设因果关系。据此,若甲注意号志警告即不至于发生车祸,因此,乙行为虽然可议,
但刑法上完全可以想像其不存在,并非造成结果的条件原因,亦无归责问题。
C:超越因果关系。据此,乙行为的持续作用,受到甲行为介入的破坏,故乙非条件因果,
仅讨论甲之结果归责即可。
D:双重因果关系。据此,甲、乙各自之行为,皆足以导致死伤事故,皆属条件因果,故应
讨论甲、乙两人之结果归责。
E:以上皆非。
(18)
甲图一时便利,将小客车违规停在便利商店外的红线上,该马路路段前、后不远处虽皆划
有路边停车格,但已无空位;红线段落系因路旁有消防栓而禁止临时停车。岂料甲入店内
购买咖啡时,机车骑士乙因手机响起分心,侧撞甲车,乙受重伤。关于甲违规行为与乙重
伤结果之因果与归责叙述,何者较为正确?
A:乙撞车系因自己的过失,甲无“条件因果关系”。
B:甲虽有条件因果关系,但因“可容许之风险”,甲可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不会如此粗心
,故因未制造法所不容风险而不受归责。
C:甲虽有条件因果关系,但因该撞车风险已超过“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故因未实现法
所不容风险而不受归责。
D:甲虽有条件因果关系,亦制造了且实现了法所不容风险,但属“他人专属负责原则”之
第三段规则,而不受归责。
E:以上皆非。甲有条件因果且具客观归责,至少成立过失犯。
(19)
甲养土狗小黑看管农场,却未曾替小黑施打狂犬疫苗,后来小黑不知何时染上狂犬病,发
作时咬伤幼童乙。设若事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小黑罹患变种狂犬病毒,依照目前台湾施
打之狂犬疫苗,根本无法消灭此种病毒。则本案针对甲行为与乙幼童死亡节果之因果与归
责叙述,何者较为正确?
A:既然乙无论如何将死于发作之狂犬病,甲所有行为都是可以想像其不存在的条件,依
照去除公式,甲无“条件因果关系”。
B:甲虽有条件因果关系,但因该风险无从降低,故因未制造法所不容风险而不受归责。
C:甲虽有条件因果关系,且因养未施打疫苗之狗而制造法所不容之风险,但施打疫苗于该
案乃“无效义务”,结果确定不可避免,故因未实现法所不容风险而不受归责。
D:甲虽有条件因果关系,亦制造了且实现了法所不容风险,但属“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
之第三段规则,而不受归责。
E:以上皆非。甲有条件因果且具客观归责,至少成立过失犯。
(20)
重度精神病患甲,趁家人出外购买晚餐不注意时,拿打火机玩火,不料却引发火灾,延烧
整座公寓,甲自行逃出,但邻居老人乙死于火灾。消防队员丙进入救灾时,亦因逃避不及
,被倒塌装潢击中,当场死亡。本案叙述何者正确?
A:甲乃重度精神病患,其失火举止并非人类意思所能支配,故非刑法上之行为。
B:甲犯失火罪与过失致乙死罪之间,依我国法构成加重结果犯。
C:甲失火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由于自我负责原则之故,排除条件因果关系。
D:甲犯失火行为与丙死亡结果之间,由于自我负责原则之故,排除客观归责。
E:以上皆非。
解答:ECDDA CDCBA AEDDC CA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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