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1 王千维 民法债编总论(二)期末考

楼主: KVCH (KVCH)   2018-01-25 16:07:33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开课教师:王千维教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二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8/1/8
考试时限(Mins):110分钟
附注:
试题本文:
1.甲现年17岁,乃将其手表(市价新台币3000元)以新台币2000元之代价出售予其邻居乙
,乙现就读大学四年级,正积极投入研究所入学考试之准备工作。甲将该手表交付予乙
,以移转该手表之所有权。稍后,乙又将该手表以新台币2500元之代价出售予其同班同
学丙,同时乙亦将该手表交付予丙,以移转该手表之所有权,惟丙对乙如何取得该手表
,从不过问,亦不知情。
稍后,甲之父母闻讯后,向乙表示,乙明知甲乃系未成年人,竟低价与甲进行交易,因
此拒绝同意乙与甲间之交易所涉及之全部法律行为,并向乙请求返还该手表。惟乙不仅
拒绝返还该手表,并向甲之父母表示其仅愿偿还新台币500元,亦即上开新台币2500元
与新台币2000元之差额。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2.甲营造商为其所建造之建筑物而向乙卫浴设备制造商洽谈采购事宜。依据乙之推估,若
甲此次与乙缔约,预期乙应可获利新台币1000万元。甲乙双方已商定于1月8日正式签订
买卖契约。
然而,甲拟能掌握乙之履约能力,因此循线向丙银行之经理丁探询乙之财务状况。因丁
亦与甲有业务上之往来,于是便向甲透露乙目前有向丙银行贷款新台币200万元之金额
。惟依据丙银行与丁所签订之服务契约,丁应严守其业务上所知悉之秘密,不得无故泄
漏。
甲于获悉丁所提供之讯息后,便拒绝于1月8日与乙签约,因而令乙丧失其预期所能获得
新台币1000万元之利润。
试问,此时乙与丁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作者: sekainowari (晴时雨)   2018-06-19 12:40:00
我被当了呜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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