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2 孙迺翊 国家组织法 期末考

楼主: ursaminors (ursaminor)   2014-06-22 16:30:21
课程名称:国家组织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孙迺翊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6.10
考试时限(Mins):120min
附注:不得携带法条,
   试卷附有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7、8、9条、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4、5条
试题本文:
一、2013年6月海基会与海协会在上海各自代表两岸政府签订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行
政院主张两岸协议之缔结程序类似法规命令之订定,因次取得相当于行政命令之法规效力
,其审议程序得比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第1项规定“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
于院会交付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经审查”。但102年6月2
5日党团协商结果却是:服贸协议“本文应经立法院逐条审查、逐条表决”服贸协议特定
承诺表“应经本院逐条审查、逐条表决,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决,非经立法院实质审查通
过,不得启动生效条款”。立法院随即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所定程序展开审查程序,一读
后在委员会联席会议审查程序中,D党委员占领主席台,K党委员甲为会议主席,但未在
主席台上主持会议,亦未进行宣布开会、发言讨论、宣布议决等法定程序,而是在会议室
一隅,以30秒时间宣布完成委员会审议程序,该议案送交院会存查,议事录记载为:“
主席:现在开始进行……(现场一片混乱)。
主席:现在休息。
(散会12时)”
(一)两岸过去所签订的协议中,仅ECFA及智慧财产权协议经立法院审议,其余16
项协议只送立法院备查,包括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现在行政院与立法
院就两岸服贸协议究竟应送立法院备查或审议意见僵持不下,就此有无可能由大法官来解
释?(15%)
(二)针对上述争议,试依大法官解释之见解,分析行政院或立法院之主张何者为是?(
20%)
(三)立法院审议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请行政院长、陆委会主委及相关部会首长进行报告
、接受质询,院长与部长们均表示签订协议对台湾利大于弊,但拒绝提出内部对各产业影
响评估报告相关数据,立法委员们无法判断服务贸易承诺表各项目是否应作保留或全数通
过。请问依立法院职权,如何因应行政院的态度?如立法院知悉有一份评估报告是经济部
委托财团法人中华经济研究院所作,立法院能够邀请该院人员来说明吗?(15%)
(四)如果日后立法院审议通过,上述30秒的程序是否对其效力发生影响?(10%)
二、立法院制定通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条例(真调会条例),请依释字58
5号解释之见解,分析以下两点之合宪性。(20%)
(一)本会及本会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人民负责,不受
其他机关之指挥监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二)三一九枪击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责任案件,其侦查专属本会之管辖。
三、大法官宣告真调会条例诸多条文违宪,立法院多数党团的立委对释宪结果表示不满。
立法委员否于审查司法院下年度预算时,就司法院预算的需求性与合理性,对司法院长提
出质询?得否于该年年底前不为审查,或删减大法官俸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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