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2 杨芳贤 民法债编总论(三)期末考

楼主: flora19flora (蛰伏)   2014-06-17 02:08:29
课程名称:债总三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范围:第三人利益及负担契约 多数债权债务人 债权让与 债之消灭
开课教师:杨芳贤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06.16
考试时限(Mins):12-2点共两小时
附注:得参考小六法
试题本文:
一、甲地政事务所错误将乙所有之土地登记为丙所有,丙知情后立即将该土地出卖并移转
登记土地予丁并取得价款。在丁已善意取得该笔土地之情形下(参见第759之1),请附
法律上必要理由说明各方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50%
二、若甲将其对乙之金钱债权十万以九万元出卖及让与予丙,并取得价金九万元。其后,
甲再向丁表示对乙有金钱债权十万元,但因需现金使用,故愿以八万元出卖,丁不疑
有他,表示同意,并支付八万元予甲,丁亦随即向乙表示已受让甲之债权,并提出其
与甲间之债权让与之书面。三个月之后,在该债权届至清偿期时,丁即请求乙给付,
乙果为清偿,丁亦受领之。请附法律上必要理由说明:
(一)丁有无取得该债权?10%
(二)乙对丁所为之清偿,其法律效果如何?20%
三、甲持乙在丙银行之存摺,并盖用 1)乙真正之印鉴章 ,或盖用 2)伪造之印章 于取款
凭条上提取存款,且丙银行亦付款与甲,请问上述二种情形是否发生清偿之效力?
各10%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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