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健身房应该把巡场撤掉?

楼主: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09-15 15:44:00
稍微调了一下格式
原文没分段直接回文读不到内文
有几个前提可以先说清楚
以免讨论时混乱(上一篇的推文就是这样)
1. 相较于营利
我优先从法律的角度切入这整起事件(原因我后面会说)
这是呼应你觉得“有助于讨论”的观点
2. (1) 这起意外的实际责任分配;
(2) 馆长如何看待他的健身房中发生的意外;以及
(3) 馆长直播或特地拍影片的必要性
这三件事虽然有相关但着重点并不同
偏偏很多人喜欢把三件事嘎在一起
在讲直播中说法哪里有问题时就会跳针到“使用者没挂护杠问题比较大啦!”
我认为这也是无法就事论事且让讨论失焦的一个很糟糕的现象
※ 引述《ck1158 (小咸)》之铭言:
: 阿馆现在最大的两个争议是
: 1.网友:“巡场教练不在现场,是其他会员第一时间发现的,
: 不是说自己巡场教练很多很安全?”
: 我不确定阿馆是否曾经说过这句话,但这句话的潜台词是,
: 健身房应该有足够的巡场教练可以在第一时间阻止或发现任何危险。
: 那么一连串的问题就来了,需要多少巡场教练才够?
首先
依据相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公告的健身房定型化契约范本
https://tinyurl.com/2s4kanfx
消防设备、履约保证、公共意外责任险、菸害防治相关设备、运动指导员、
运动器材定期维护更新、适当救生器材(含AED)、具有急救训练资格的员工
这些都是健身房应尽义务
亦即在法律上规定需要配置的硬件或软件
如果对文字比较敏锐的人应该可以发现
第 24 条的注解说明是:健身中心相关义务
而第 25 条的注解说明则是:设备使用
差别就在于所谓的义务当违反时就会有对应的法律效果(通常是处罚)
而第 25 条第 7 款的
“应适当使用乙方各种设备,并自行斟酌个人健康状况,遵守乙方指导,
不作不当运动或参与其体力所无法负荷之活动”
则是训示规定
也就是当个案事故发生时
若甲方的行为未遵守上述规定时
仅会在责任上影响法官的心证
从这边可以发现
立法者对于有营利行为的健身房所课予的先天责任大于消费者本身所需负担的责任
事实上这从消保法第 11 条第 2 项
在解释定型化契约时会倾向有利于消费者解释也不证自明
因此
我们把义务中的“运动指导员”和“具有急救训练资格的员工”拉出来看
从法律上的规范保护目的而言
前者是为了使消费者能正确使用器材及进行运动而配置
后者则是当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对当事人施以急救而配置
所以 除非在个案中明显无期待可能性,亦即物理上根本不可能办到
否则未确实指导使用者运动
或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急救或送医的配置人力在判定上就是不够
退一步言之
即使从经济观点及现实中的情况来考量
只要你聘请的运动指导员和急救员工不是单纯为了应付法规需求
而是业主自己也认为有指导及施救的必要性
钱都花了 当然不会希望请个花瓶在那边纯摆设而无实际用处
此时考量人力是否充足
我的看法是需要结合场馆大小以及特定时段的使用人数综合考量
倘若你的场馆很大且使用者稀少
只有一个人坐镇在正中央依然无法时时兼顾
那为了达到聘请的目的自然需要增加人力
如果你的场馆很大 但每台器材爆满基本上是常态
当其中有一台发生意外时
依一般社会通念其他使用者也会协助通知场馆的指导员或急救人员前往处理
同样也能达到避免意外发生的结果
而人力不足的情况
只能靠相同人力四处巡逻来覆蓋整个场馆领域(类似保全的概念)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健身房配置的是“现场人员” 有些则是配置“巡场人员”
所以 到底要配置多少巡场教练这个问题无法也不该有标准答案
因为立法者压根没有想要“健身房仅在形式上满足配置数字即视为已尽义务”
而是希望由法律效果去督促及警惕健身业者配置比法规要求更高的软硬件
从而防止结果发生
: 如果期望增加人力以达到每个巡场教练都不需要移动,
: 就可以做到无死角监控,那么冷门时段就可能出现闲置人力,
: 热门时段也可能分身乏术。
欸对 没错
所以就跟小七日班、夜班和大夜固定配置的人力不一样
如果要从经济上作考量
冷门时段可以减少巡场配置人力
而热门时段则需要相对较多的人力
: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额外的人力成本可能会反映在会籍上,
: 有多少人愿意为此付出更多费用?究竟吸引会吸引到更多重视安全的人,
: 还是会赶走更多重视价格的人?
别的健身房这样可能说得通啦
但至少就网络上的标价
成吉思汗健身房的两年会籍费用是 25K
平均价格高于莴苣、健工单点场馆的月费
亦即会选择成吉思汗的使用者 形式上价格并非其最优先的考量
如果说提高巡场人力的额外费用会赶走更多重视价格的人
那对莴苣、健工和全真而言也是一样的
所以馆长讲的其中一句话确实没错
“如果我的健身房没有保障,那所有的健身房都是一样的”
但倘若今天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尽可能地减少健身房内事故发生的机率”
那上面那句话显然无助于解决问题
只是单纯显示全台湾的健身房都有安全疑虑而已
: 再下一个问题,如果80%的会员都会安全操作器材,
: 将个人危险行为造成的额外成本转嫁给多数人,这件事的合理性?
: 如果合理,要如何说服健身房股东这是应该要做的?
承上
法律上要求或希望健身房能够配置足够的人力从而防止意外发生
因此倘若健身房不想要自己吸收成本
就法律层面来说将成本转嫁给多数人这件事完全合理
且也是开立公司的一个重要目的
(风险分担后让使用者能在提高成本有限的情况下确保安全)
从法益上来看生命和身体的法益位阶也确实高于财产法益
反过来说
你上面的质疑粗暴一点的说法就是
“我们大家都会用
那些不会用的北七、阿公阿骂还有当天没评估好身体状况的人发生意外应该自我负责
怎么可以为了保护那些少少的人而要我多拿钱出来提高场馆安全防护”
你也可以想想看这种说法合不合理
(话先说在前面
我尊重也能理解不想多拿钱出来的想法或心态
但现实就是与法规规定的结果不相符
所以我非常鼓励想省钱的各位督促自家的区域立委去修消保法或健身定型化契约
否则在网络上各位巨巨的共识都是不需要为了少数人花钱
最后在现实压迫下却还是得掏出来
这样也是满惨的)
而要赔偿的金额当然也是从股东身上出的
你问股东他们如果要赔这些钱的话愿不愿意赔
不愿意的话就是最好说服他们的理由了
最后
我是不知道馆长到底有没有讲他的巡场教练很多很安全啦
而上面那些论述都是建立在他没讲的前提
如果他真的有讲出那些话
那现在没有呈现出比其它健身业者更安全的结果
被人拿出来鞭这不是很天公地道吗?
要是你朋友平常没事就说他为人正直
结果你发现每次重要问题问他
他都吱吱呜呜答不出来或扯东扯西
你一样也会酸他啊XD
: 2.阿馆直播中说“要破PR或危险动作时,要找会员或请教练……
: (如果没有寻求帮助)要自己负责”
: 有些人会解读为,阿馆一句话就想撇清责任,
: 也不看看莴苣之前的事情花多少钱解决。其实这都是观点不同的问题而已。
: 套用底层逻辑这本书,从法学家的观点,
: 如果法律有规范健身房应该保障消费者安全,那么消费者出事了就是场馆的错。
: 从经济学家的观点,
: 个人做出安全行为所需要的成本小于场馆提供足够人力所需的成本,
: 所以是个人的错。
首先 这个结论有点断章取义
消保法对于企业经营者确实是采无过失责任没错
但在个案中消费者自身的过失也会决定场馆需要负担的民刑事责任
再者
经济学家斟酌行为和成本的关联的主体也不限于健身房使用者
同时会考量企业经营者为了提高防护所需的成本
与事故发生时所需要赔偿的总额的比较结果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汉德公式: B < P × L
B 为预防损害所需付出的额外成本
P 为损害发生的机率
L 则是损害发生所需赔偿的金额
当小于的不等式成立时
行为人(消费者、健身业者皆是)会因为不为防止行为而被认为有过失需负侵权责任
所以绝对不是经济学家就会给出从消费者下手比较划算的结论
另外我发现很多人会有一个盲点
但只要你发生过一次车祸你就会很清楚的一件事是
对方是否有过失跟你是否有过失是两个平行概念
我在上一篇的推文里面就有提到
我认为这起事件使用者自己没有正确使用护杠应该是主因
但问题是当事故发生时
使用者不用自己赔自己钱 也不会因为没照顾好自己而被判刑
而如果是在乎健身房是否要负担民事赔偿
甚至是在乎现场驻守或巡逻的教练是否会担上刑事责任的人
健身房是否有过失才是关注的焦点啊!
馆长直播或新闻稿讲得多煞气
契约都写了量力而为、护杠也设得比其它家业者更多
最后如果上法院是因为最上面的那些健身房应尽义务没尽到而被认定有过失
啊讲那么多不是都只是讲爽的?
你有钱或不怕留前科那是你有底气有胆识
所以现场人员或巡场教练有过失致死前科也无所谓吗?
更不要说如果判定现场人员有过失的话
公司还可以对教练进行求偿(法律上)
现实就是无论馆长讲得多义正词严、正义凛然
当这种意外发生时都有闹上法院的可能(或者说高度必然)
所以我才会站在从法律出发的角度
因为无论从法律或从馆长自己的官司来看
当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阻止对方提告的合法依据或手段
现在讲得让健身同好开心
一起挞伐那些不用护杠的八七有多大实益?
最后会被告还是被告、要赔的还是得赔
身为一个企业经营者或发言人如果要的只是那个流量或支持声浪
却让底下的员工承担赔偿的风险
我觉得这样的作法是很不负责任的
: 但这个世界的运行规则(包含法律和不是法律)本来就是权衡多方观点而形成的,
: 我认为先声明自己的立场再提观点是有助于讨论。
: [结论]
: 我的看法是,运动安全自己要负最大的责任,很多人就是太自私了,
: 才会在舆论上显得这件事馆长错很大。
最后呼应我一开始讲的
馆长健身房的安全责任分配
跟他开直播拍影片出来阐明/指责/数落当事人不当使用器材所讲的话是两回事
我的重点从头到尾都只有一个
“他在契约里面写的声明以及直播上面讲的话
不会因此让他以及他的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当然不可归责
而无论是使用者重伤或死亡所需要负担的民刑事责任都不算轻微
确保自己能防止灾害发生的实益远大于谴责个别使用者”
实在不懂为什么觉得他在这些话的表达上不得体
会得出“很多人就是太自私了”的结论
顺带一提
我还以为自私是在形容“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或发声”
希望事故少一些、健身业者讲话少得罪一点人叫做自私???
我们自私的定义是不是不太一样?
: 没钱,你可以多走几步路,去找不在视线范围内的巡场教练过来注意一下你这边。
: 社恐,你可以请个人教练一对一好好盯着你。
: 社恐又没钱,你可以做能力范围内的动作和强度。
: 举重不会弃杠、健力不用保护杠、打拳不戴拳套,不想费面子请人看、
: 不想花钱请人教、不想花时间自己学,破PR自己爽,
: 出事就是场馆负责,有包牌这么好的事喔?
承袭我上一篇文章的推文
首先 没有人主张出事就是场馆负责(至少我没看到)
所以请不要打稻草人
再者 目前消保法的规定上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归责程度先天上就比较高
如果认为这种默认规定不合理
再次鼓吹各位督促自家的区域立委去修消保法跟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
: 有些人会用游泳池如果没救生员做比喻,
: 然而两者很大的不同是,即使是游泳好手也可能因为身体因素,
: 来不及自救而溺水。健身房器材只要你正确使用,就算身体因素一时软掉,
: 顶多脱臼骨折,要把自己压死砸死机率很低。
: 风险明显不同的两个场地,为什么会要求同样的人力配置?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就算一时软掉要砸死的机率很低”这句话
是从多少起健身房意外中统计出来的结果
但相对于其它运动(跑步、羽毛球、网球……)
健身房的意外死亡机率确实高上不少
更别说你在讨论的是一条人命
所以可能可以定义一下你认为提高多少支出算是相对于人命而言过高的代价
比较有利于后续的讨论
话说回来
如果是自身有开业的健身业者还比较能理解
(像小画家也有在脆上面发表一些看法)
如果是单纯的健身房使用者
会站在健身房老板的立场去谴责其它使用者
且提高的成本在法律上也确实是老板需要做的部份
这对我来说也是很神奇的思维
作者: chiu1209 (....)   2024-09-16 09:20:00
“健身房的意外死亡机率确实高上不少” 对这句有意见。请问这是您自认为,还是有研究数据佐证?
作者: RUBYYU0919   2024-09-16 09:29:00
这件事主要争议在他第一时间发片酸会员吧,撇除法律责任也算是公关大失败吧
作者: j9145 (Swordcane)   2024-09-16 10:13:00
那个会员一分钟就被救起来,到底为什么讨论基础会在场场没有足够的巡场教练?连急难救助手册都不敢写只能有1分钟反应时间一分钟有多短? 打质疑一分钟教练没救的时间就不只一分钟
作者: ISNAKEI (上班好同事,下班不认识)   2024-09-16 12:17:00
照这逻辑 最先要增加的应该是警察跟消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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