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脸部辨识争议也快2个月了,健身房主管机关体育署终于回应,要转请高雄市
政府查处了,高雄的巨巨们如果不喜欢被刷脸,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录体育署回函,懒得看法条的可以看黄字部分:
按个资法第8条规定“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依第15条或第19条规定向当事人蒐集个
人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三、个人资料之类别。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期
间、地区、对象及方式。…(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为前项之告知:…五、当
事人明知应告知之内容。…(第2项)”。
查柏文健身公司会员合约书范本仅记载“…会员收到会员卡后,同意让柜台服务人员
照相存盘,以便于每次进入会所时核对身份。”,故除“照片”应属会员签订合约时即明
知将蒐集之个人资料外,该公司应按其蒐集、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之实际情形,依个资法
第8条第1项第3款规定完整向当事人告知其他蒐集之个人资料类别(如生物特征资料);
此外,第三方AI系统公司如系受该公司委托蒐集、处理及利用会员个人资料,应视同委托
机关,依个资法第8条第1项第4款亦属应告知当事人事项。
又个资法第19条第1项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6条第1项所规定
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
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五、经当事人同意…”第20条第1项本文规定“非公务
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6条第1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
之。…”,柏文健身公司原则得依个资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及第20条第1项本文规定,于
履行契约必要范围内蒐集、处理及利用会员之个人资料。
查柏文健身公司蒐集会员脸部辨识资料,并非为履行双方契约必要之事项,该公司应另基
于当事人同意,依个资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蒐集其脸部辨识资料,且应依个资法第8
条规定践行告知义务。至于会员续约时倘不同意健身工厂蒐集其脸部辨识资料,则双方是
否缔约应回归契约自由原则。
本署已另案函知柏文健身公司,并同步函请高雄市政府依权责查处,如有违反上开个资相
关规定者,要求业者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依个资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得按次处新
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本署亦将持续追踪高雄市政府查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