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先说结论,正式会员提供证明后应即可入场,人脸辨识应该只能是多一个选项。
合约限制的是签约的双方。若想解约,消费者应可无条件解约,有疑虑可找消保官。
1.合约的内容:
合约书第5点(会员权利与义务)、第(2)项:
“会员进入FF时,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会员卡外,应出示以利识别,
未持会员卡者,禁止进入FF。...”
→ 反面推论,持有会员卡即可进入FF。
这也是一直以来FF采行的入场方式中最原始的一种。
2.照片和人脸辨识的不同:
合约书第4点(会员入会资格)、第(2)项:
“凡签署本合约书并经FF审核通过入会,即成为正式会员;
不以有无领取会员卡为依据。会员于收到会员卡后,同意让柜台服务人员照相存盘,
以便于每次进入会所时核对身份。”
首先,既然是正式会员,且提出会员证明(会员卡、APP)以资识别后,
FF无理由不能禁止会员入场。
其次,有人说照片都同意被拍了,不就可以拿来识别?或是人工辨识和机器辨识不都一样。
换个例子来看好了。因为人脸无法隐藏,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把辨识的对象换成“手”试试。
如果一开始是拍“手”的照片,然后人工核对“照片手”和“本人手”是否相同来入场。
现在改成由“机器”撷取“特征点”,也就是您当初拍的照片中手的“指纹”,来检视。
这样两者对个人“特定化、精确化”的等级,或是隐私的侵犯,还是相同的吗?
更不用提“人工”和“机器”对“个人特征点”的可再复制、转发利用,是天差地别。
3.会员权益改变之告知与同意:
今天FF片面更改入场方式,是否有经一段时间的公告并经会员同意后才行使?
且是否仅为多一个选择的方案,而不是只是单一选项?
而且今天若您同意了,是同意什么呢?有白纸黑字写明只供FF进场使用,不得他用?
若机器方转成所谓“数位码”后,可否再行使用呢?
这些FF都有充分告知并经同意吗?
FF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包含了您的名、证号、信用卡、通讯方式等,
这些若和人脸辨识资料一连结起来,是一笔很有价值的资讯,
但FF却用这么轻率的方式看待和使用这些资讯。
4.违约之解约:
契约所约束的,是契约双方。今天合约所定的入场方式是人工辨识,FF也该受其约束。
若我不同意FF变更入场方式,由于合约限制,
消费者可以选择“以原本合约方式走完”;或是“无条件(不赔钱)解约”。
因为今天违约的是FF,就算要解约,该赔钱的也是FF。
5.人脸辨识的问题:
人脸辨识应是科技的大潮流,但面对庞大的国家或企业,微小的个人团结起来,
也是一股力量,至少让对方利用起来不那么肆无忌惮。
毕竟全世界可以公然毫不考虑个人隐私的地方,应该只有某国和其附属地吧。
连以脸起家的脸书都曾因标记问题被罚款了,
更不论欧洲的GDPR还打算禁止私人或政府的人脸辨识。
6.结论:
“隐私”和“便利”是个人权衡的问题,但这是个人的选择,而不应强制。
就这件事来说,合约内FF本就应遵守原本的方式,
顶多是提供一个“人脸辨识”的选择,要不要使用,应是由会员自己决定,
而不是FF单方面粗暴的决定。
会员保障权益,可以多方反应,包括主管机关和消保官。
※ 引述《bobotaeyeon (*^^*)》之铭言:
: 希望大家能多注重自己的权益
: 我发现场馆安装AI刷脸设备就开始注意此问题,个人认为加入会员时的“拍照”跟“进场
: 刷脸”蒐集脸部特征是二码字事
: 当初合约没讲到要蒐集脸部特征,官网上的合约范本也没有,更没有说要拿会员的脸分析
: 使用。
: 希望此议题不要沉,能够唤醒大家对个人隐私的注重。个人认为要使用可以,前提是“跟
: 会员切实告知”及“再次取得会员同意”。
: 有太多巨巨为了练身体就乖乖配合,健工这样是仗着健身会员不了解个资法,他们是上市
: 公司,大家可以向健身事业主管机关“体育署”8771-1800申诉,主管机关可以罚,有多
: 人反映他们才会重视!
: ※ 引述《dalewang (......)》之铭言:
: : 各位大家好
: : 事情是这样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厂发现全改了
: : 变成要刷脸才可以进场,柜台人员还跟我说
: : 不使用不能进场喔,这次先容许你进来
: : 之后会请你的业务跟你联络
: : 所以我还是开了我的app进场了!
: : 但我就是不想要使用脸部辨识进场
: : 因为脸部资料也是我的个资,完全没有事先告知
: : 感觉不太舒服
: : 后续业务说不同意使用就不能续约喔
: : 是不是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