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8] 原PO请我删文,故将引言的部分删除。
妨害名誉的部分应该不用担心,只要你讲的是事实。
刑法第310条:(诽谤罪)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
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从本案与网络上的众多案例可以得知,业者的标准作法就是7日鉴赏期内死命推托不走
正式退费程序,等时间过了再用鉴赏期已过为由拒绝退款,大部分人因为不熟法律程
序,加上金额不大,打官司旷日费时,最后可能就妥协或者只拿回部分退款。
后面那个很瞎的赌注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赌债非债),所以不讨论;前面的退费
问题,因为事主没有在期间内正式办退款,业者摆烂也是意料中事,建议直接跟教练
沟通,告知教练在审阅期内已明确告知要全额退费,结果教练刻意拖延,且最后未经
同意即用转让方式处理,此行为已涉嫌诈欺,若在指定日期内未能获得全额退费,即
会将所有对话证据提供给警方侦办。诈欺为公诉罪无法撤回,虽说成立与否仍待检察
官与法官判定,但在法庭上教练应该很难合理解释退费为何变转让,想请教练先请教
一下业者的法务,因为上法院业者一定说这是教练个人行为,真心不想为了这点小钱
让教练背上案底,这样该教练应该会比较有“诚意”处理......
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
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