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nny366 (Maki)》之铭言:
: 会籍是三重馆推888优惠时买的
: 但最近因为家里经济因素的问题变成需要半工半读回到家都累了
: 所以没办法常常去
: 想说要转让会员给有需要的人
: 但刚刚问了一下当初帮我办会籍的业务关于转让的事
: 他只跟我说你出示证明我就帮你办
: 然后传了
: 合约转让
: 1. 搬家迁移(搬离新台北市以外之证明)
: 2.重病(公立医院有效证明无法继续运动)
: 3.移民(我不知道要打什么,证明就对了)
: 给我看
: 我说
: 可是我是因为家里经济因素上面都不是我的转让理由啊?
: 他说那你找其他方式用书面资料
: 请问这种情况之下真的不能转让了吗......
来讲一下后续好了,后来我也就上去消保会去做申诉,
在等待消保会处理的那几个工作天,我也有私讯馆长与成吉思汗的粉专。
馆长只给了我一个赞,表示阅。
粉专给我的回应是说会请主管跟我讲解一下,然后就没再回我,我再密一次,
便说刚刚老板再开会,不久之后上次跟我接触的业务就来密我了。
跟我说:当初签合约时也有告知过这些需求,也需要证明的不是?我是希望可以帮忙到你
,但你不让我帮我也很为难...
我说:你去找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的范本,契约范本是最低的标准,违反就是无效约定呀
,
他说:合约签署是双方同意才签署的阿。
我说:高中公民应该有学过吧,如果这份合约是违法的合约他就是无效的阿。
后来他就一直说,可是我签名了呀合约就是生效了之类的,后来还叫我直接去解约,
这样就不用什么证明了。
但解约还要赔违约金,我不愿意,便结束话题。
(这几天我怕因为消保会这条管道不通,所以我也去弄了就职证明。)
后来我今天再密他,我跟他说:我现在已经有就职证明了。
他跟我说,消保官已经来信了,你要请消保官再次来信且让消保官得知你已经处理好了,
不然我们处里的管道只有去消保官,在职证明可以转,
但你要请消保官回信给我们让我们得知,我们才能帮你转。
我则回应:你应该先处理我转让的问题,我才能去处理消保官的问题。
他说:
合约再传让这一项里标明的是 "(1)会员除遭不可抗拒之因素情况外,如搬家、移民、重
病?
依照申诉公函里提到的"因家庭经济因素" 这一项公司可以认可办理传让。决不会为难。
主管已看过对话内容。表明这已无关转让的问题,而是公司名誉问题。
但因对话内容林小姐提及到 "如果是违法的话签约等于无效" 这一句话已影响到公司名誉
问
本契约已经由新北市体育处审核过,如果林小姐不认同这一粉合约是有效的,那本司如何
把
在协助办理转让的前提之下是需要林小姐认同本司的合约是一份有效的合约。
------------------------
对话到目前为止,我已读了。
但我实在不懂成吉思汗现在表达的意思是什么,我也不太确定这个契约是否真的由体育处
审
那如果通过为何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约没有列出这一条转让会籍的规定?
要我认同这份合约是有效的,就要表示他转让会籍的条件也是有效的?
我怎么想都觉得不太对劲,所以只好PO出后续问问看这样该怎么办了Q_Q
谢谢大家了...!
其实真的这样看下来对方问题不大啊…合约内容已经载明,你也签名了,如认为违法倒可以当初就不签,不是签了再说这违法我不认…(根据合约回答无站立场…
作者:
neko0624 (æœ€æ„›å¦¹å¦¹çš„è‚¥å®…è‘›æ ¼<3)
2016-12-15 23:52:00合约怎么写就怎么做啊 不过看起来合约违法应该无效
想知道的是合约本身哪里违法? 如果是真的违法就是全部会员权益的问题了
作者:
skypons (低调)
2016-12-16 00:00:00看懂了。总之他会让你转让,但觉得你说它们合约违法部分不妥。因为馆长一直都说自己的契约是经过消保官认可的
作者:
joezzz (乔)
2016-12-16 00:03:00原来如此转让好复杂啊 是不是每间都一样没例外后续说你影响商誉 是要吉你的意思吗
作者:
TRIMGAL (Visca!Barca!)
2016-12-16 00:12:00健身工厂的转让就没限制 双方同意即可
不认同一楼说法,违法就是违法,不该是签约就无视法律应是最低标准,同时我也讨厌这些制度,好麻烦感谢原PO血淋淋的例子,祝福圆满解决
作者:
sammoon (sam)
2016-12-16 00:17:00原来这么复杂 常看到转让文还以为是想转就转
我打去做法律咨询,咨询是告诉我说倘若定型化契约里没有这一条就不该列举出来这样有违消保法之嫌才帮我转交上级机关的否则他们今天也不会收到来信不是吗?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0:38:00我最近有转健工的会籍,真的是不囉嗦,不会废话一堆
作者:
kyuudonut (善良è€ç™¾å§“)
2016-12-16 00:44:00我有疑问! 不是合约给消保官看过 为什么还会违法?阿 看错了 是新北市体育处
作者: wasijacky99 2016-12-16 00:52:00
成吉并没有违法好吗…法律用语" 得、应、不得"要搞懂!"契约不得记载事项",里并没有写说<不得>加注限制转让会籍条件好吗,除非是显失公平的条款
作者: wasijacky99 2016-12-16 01:03:00
契约范本只是参考用,没有法律效益主管机关公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才有法律效益
作者: GYKUO 2016-12-16 01:05:00
平常也很喜欢馆长 但是这次成吉真的很不厚道 既然都有定型化契约了还刁难消费者 于情于理都处理的不是很干脆 不像馆长平常直播的作风
作者:
aoc7175 (机机)
2016-12-16 01:11:00原PO加油
作者: wasijacky99 2016-12-16 01:12:00
搞懂"定型化契约"再来评论很难吗?花个20分钟google一下吧希望原po可以顺利转籍,但是关于是非对错还是希望大家弄清楚
直接解约啊,为啥要收违约金依不得记载事项只有在无法认定签约时单月使用费者才有违约金的好呗再来,限制会员转让是公平在哪里了?健身房有因为转让所以损失财产吗?
作者: remarque (随缘) 2016-12-16 01:20:00
我也觉得有条件性的限制会籍转让是很奇怪的事情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1:41:00原来转让的条件还要这么麻烦,不是说好最保护消费者的吗
违约金那段有误,请无视,但我觉得原PO还是请消保官协助处理比较好
法律上你站得住脚 对方讲什么不用理 交由消保官处理
作者: remarque (随缘) 2016-12-16 01:58:00
看这次成吉的处理方式跟馆长在直播讲会员服务做得多好
作者: remarque (随缘) 2016-12-16 02:00:00
也不完全是那么回事.....
成吉从11月起有劳健保 月休六天变八天 也是因为被告上劳工局阿 ...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2:02:00只能说嘴巴讲的再好,都是要看合约白纸黑字来处理。所以签约前慎思啊!
作者: remarque (随缘) 2016-12-16 02:03:00
要原PO先把消保官那边处理好才能帮他转会籍这没道理吧应该是先处理会籍转让后再通知消保官已经处理好了吧
wasijacky99板友解释的若是正确的 的确像是没有违法每家环境 规则都不同 用一套标准要制定每一家规则而不准多写规则 不然就违法 怎么想也不太可能…例如在建工刻意违反图书馆文化还屡劝不听被解约 若合约有注明也签字 被解约就算自找的 应该不算违法吧 政府的范本也不可能注明什么是硬汉风格 复古风格 图书馆风格夜店风格的各种馆内规则。站在经营者的立场 不管是哪家健身房 都可以理解他们设定这些规则的原意 转让确实让他们只赚300而损失原价新客户(跟开幕特价比) 若成吉说的转让三项经主管机关认定合理不违法 那就只好生一项出来@@(有心的话 第一项不是很难吧)若拿的出证明还要刁难闭不见面 不审核的话 他们就真的站不住脚了。 之前在这帮朋友征会籍记得是工作调职证明 板友也是隔天把文件生出来 是不是真的调职想也知道…但东西拿出来了 他们就没话说了 审核三四天就完成 给你参考
有没有违法交给消保官认定,违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是可以依消保法开罚的,加条件限制于转让到底公平在哪里我还是看不出来就是了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33:00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35:00这边规定的是会员的权利 当然是写得 得行使或不行使
你解约了窝菌还要退费,以经营者的角度当然不好啊这不是废话吗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39:00业者限制会员转让 不是形同架空这条了吗除非应记载事项写成 经业者同意后得转让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8:49:00的确在法律上也许健身房站的住脚,但对比常把“消费者至上,服务台湾No1”挂嘴边还真讽刺。反观健工转让只要双方合意不知道排在台湾No几??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56:00法律上也站不住脚阿 违反应记载第11条了阿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3:00但这第11条意思应该是业者不能收转让费,至多工本费不超过三百元,并没提到转让限制的事啊…感觉现在是原PO认为合约无效(但成吉思汗觉得于公司名誉有损,所以要争输赢)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5:00消费者会籍:经通知业者后,得让与第三人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5:00原PO认为合约无效的同时,又要转让给别人?所以是要转让一个无效的合约给别人?听起来不太合理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6:00会员的转让条件只有需要通知业者这件事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7:00对啊,“得”,不是“应”,也没提到业者是否可提出相关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7:00然后违反应记载效力是视为已记载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8:00条件啊所以我们对“得”这个字的解释不同,期待原PO继续发表后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9:00转让是会员的权利 用语当然是得阿 权利不能强迫行使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9:00续,看消保官怎么解释这部份主词被省略了,所以对文字的解释不同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34:00譬如民法 也用很多 “ 得请求损害赔偿” 语句 跟这里”得“转让一样 这里的主词当然是会员阿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09:50:00如果跟手机合约对比呢?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0:06:00不看标题我还以为来到窝菌的讨论串XD
看了这条 我觉得有问题的应该是“除遭不可抗拒之因素情况外”XDDD 也太严另外我后面三项是是“...等” 应该是例示 我觉得解释成“有类似情况致无法和签约时预期使用健身房”这样
作者: xiouming (..) 2016-12-16 10:38:00
主张无行为能力?契约无效?
原po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和成吉谈看看 不过卡在消保官了XD
作者:
pttyoyo (批踢维)
2016-12-16 10:53:00原po加油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1:55:00请大家不要秀下限了,违反各该中央事业主管机关拟定之应记载不及得记载事项,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下同)十七条第三项“该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法律效果是条款无效,不是整分契约无效,所以哪来契约无效的逻辑,转让违法无效契约撒小的,只是外行人骗外行人的狗屁话
作者:
carterho (carter)
2016-12-16 12:08:00楼上正解
作者:
cnns (HY)
2016-12-16 12:30:00海水退囉~还一堆人觉得签了就一定要认zzzzz
没违法问题 文中不要说违法比较好不过也不懂转让的问题成吉在坚持什么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2:46:00其实要说违法也不完全错,广义来说违背法令就能算,只是一般人会把违法和犯罪画上等号,我想还是避免比较好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3:45:00所以不管各健身房条约怎么列,转让就是该爱转就转?不管你列了一堆限制543的,事实上都等同白列了?
我实在想不出转让有什么好限制的,除非受让对象不适合健身房(未成年\病痛),否则要求会员证明到底要干嘛?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3:58:00手机门号要过户也会有时间限制的啊,降违法了吗?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4:13:00所以A今天新办门号,隔天就可以过户给B?你确定?
作者:
carterho (carter)
2016-12-16 14:21:00不同事物涉及法令不同,如何等同视之?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4:26:00请问楼上,各对应哪条法令呢?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4:42:00回XXPLUS,性质不相同很难直接类推,但是你也可以去游说相关主管机关去做更改呦然后其实大家会觉得本法过分偏袒消费者,但这不是幻觉,因为从第十一条去看,就可以知道本法或单就第二节立法目的而论,是的确偏袒消费者的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4:46:00更改什么?我问是不是健身房合约内载明任何转让限制都等同虚设,也没人回答啊,F大对主管机关条例这么熟,可否指点一下呢?是的话就是福音啦以后大家拿这条要过户就过户,哪还要给什么鬼证明
当然没人能回答啊 zzz 这里谁有解释权利 更何况这种需要个案判断的你上纲到任何转让限制btw顺便可以叫成吉直接讲证明是要怎样的证明啊 宽松标准先画出来随便一个业务说不行就不行 闹到消保官那也不意外啦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4:58:00然后XXPLUS大疑问的法条为何条,小弟认为是第十七条,法文指出由“中央主管机关”拟定。至于中央主管机关为何,参酌第六条,可知系中央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如:健身房系归体委会、电信系归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简称垃圾)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4:59:00个案判断?不就是上班很累不想再去,这样坦荡荡都能过的话,那就是形同虚设了啊!事实上原PO也妥协去搞了与事实不符但是对方想要的证明出来,而不是坚持法令该让消费者可以无视合约限制,爽转就转,无须多言
所以让消保官处理啊,错在哪?干嘛还要求原po先去跟消保官说处理好了才能转让?有问题你也不能解释,成吉也不能解释,当然就是请消保官处理啊
没人无视限制啊 我看今天是成吉连自己限制是啥都没概念吧 稍微挑战一下就跳来跳去 X大如果是成吉会员可以去看一下条款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04:00如果各位兄台尚有不解之处,小弟下周向教授请示一下,该教授系消费者保护会委员、行政院消保处消费者保护法研修委员,但我认为得到的答案应该会一样呦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06:00结论成吉只有北部,你去弄张中南部的就职证明,就可以转让啦,最终消费者还是照合约走嘛,现在只剩你说它违法到
他那三项是“如A B C...等” 稍微懂中文的应该会知道不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07:00底有没有关系了XD 都照约走了消保官还有戏份吗?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08:00然后基本上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约范本根本为了窝距量身订做,没想到还有别间用得到QQ
我不觉得成吉违法 转让有限制也ok 但觉得他不知道他自己的合约约定什么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11:00成吉要的,现在原PO给了,有没有消保官有差别吗
作者:
dereckk (dereckk)
2016-12-16 15:11:00某X疯狂秀下限欸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12:00当初如果直接弄一张就职证明给它,结果也一样啊
照约走消保官没戏分?先看看消保官认为约合不合理再说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13:00突然觉得跟飞法律系论法有点困难,还是我用词太晦涩了@@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13:00这串推文里就有其他会员也这么干成功过啊,所以咧?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14:00照着成吉有问题的条约成功转让是一回事;成吉条约有问题是一回事
加注与转让的限制明显与应记载及不得记载意旨有违,反正就让消保官去处理就是了
作者:
carterho (carter)
2016-12-16 15:14:00照某x逻辑,欠钱不还就揍到他还,要法院干嘛?
所以就是消保官认为不合规定有权力叫你改善,不改善就是吃罚单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18:00照楼上逻辑,这篇事主都妥协了,你们还在等什么?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20:00等成吉被罚再来crycry吧
作者:
cnns (HY)
2016-12-16 15:24:00某X可以不要再用不同的东西类比了吗?zzzzz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26:00已经不会有案例给你们嘴了啊,当事人都照合约走提供证明给成吉办理了,就算哪天成吉不幸吃罚单,会上电视让民众知道吗?短时间内我们什么都不会知道吧,还是你们几位法律专家要拱版友林小姐收回证明,当她靠山再联合消保官坚持合约违法,应该爱转就转?不然没后续了啊XD
本文我怎么看也没有写出事主已经依照合约办理的样子欸事主觉得成吉要求事主取消申诉才给转让觉得不对才来问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41:00[这几天我怕因为消保会这条管道不通,所以我也去弄了就职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41:00消保官可以随时检查定型化契约哦^^
你也知道”如果“消保会不通啊?我还以为你没看到如果消保会不通呢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43:00本来就不是不准转,只是有门槛,你愿意跨人家也不会刁你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5:49:00何不就健身房之间的互相比较?请您不要举一些莫名的例子来互相比较好吗?信用卡,电信门号就是有本质的不同怎么能放在一起比较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52:00原本的诉求"好累不想去让我转"未达合约过户门槛啊,是为此才告官,告官之后又怕官商勾结欺侮弱势,那就生证明给你囉,反正我两手都有资源,是转定了,只是对方语气像要吉我影响商誉,人家怕怕。
即使原PO选择了对他最有利的方式也无可厚非呀不过所谓的台湾制霸对于会员转让相较于健工有额外限制即使这次没有被消保官查,我看了也是呵呵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5:56:00等直播囉XD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6:04:00xx哥你马帮帮忙,照你的逻辑如果成吉认为自己限制的条款没有问题站的住脚,何必后来还要妥协。
希望不要又是手下人白目扣奖金云云啊,大胆说我就是限制会员转让,我就是合法,我很期待看到这种直播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6:38:00成吉妥协?他要证明而原PO也给了,到底是谁妥协?
我只知道有一方发现消保官来信了赶快要求另一方去跟消保官说,我处理好了哦,我没有要申诉了ㄏㄏㄏ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6 16:45:00难道这也要做成懒人包才能让某些人也能看得懂?
我还知道,有某位版友大约看不懂文章顺序跟意思表达呢
作者: x3692161 (倒ㄌㄩ) 2016-12-16 18:10:00
转让这么麻烦,有没有证明那么重要吗
作者:
t81511270 (justlikeING)
2016-12-16 23:15:00等直播 看双方说法囉
作者:
jimli (阿健)
2016-12-16 23:18:00正在直播 馆长火气整个起来了XD
作者: uniqlo412 (uniqol412) 2016-12-16 23:26:00
哈哈哈 某馆黑被打到脸飞啦
作者: cheetahspeed (respectmustbetaught) 2016-12-16 23:59:00
馆黑崩溃 哈哈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7 00:28:00没看直播,请问馆长讲了什么足以打馆黑的脸?为啥他才讲完就让某模范馆黑就掂惦不再推文了?
作者:
PttCraft (WOT NA 怒伯)
2016-12-17 00:36:00除了大声也没第二招了
作者:
XXPLUS (随缘等新车)
2016-12-17 00:40:00大声有用?这我还是第一次听到,又不是面对面讲
作者: jackhan (机车又坏了 靠) 2016-12-17 01:07:00
糟糕,馆黑失血过多,无法回应
作者: criminal (啊香香) 2016-12-17 02:24:00
脸痛痛 帮QQ
作者:
OforU (待)
2016-12-17 03:28:00人呢 去哪儿了??
作者: kixer2005 (可恶想__) 2016-12-18 13:12:00
台湾的法治教育彻底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