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2024/05/30 19:19
要求捷运环状线Y19至Y19A停止开发 新北产业园区19厂商败诉确定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新北产业园区19家厂商认为台北捷运系统环状线部分路段,因
配合机场捷运建设计划,被从地下形式改为高架形式,影响权益甚巨,提起行政诉讼,请
求当时环保署应要求北市府捷运工程局在未提出环境影响差异分析并经审查通过前,停止
北环段部份路段的开发行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厂商败诉,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
判上诉驳回,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由改制前的台北县政府(现为新北市府)担任开发单位的“民间参与台北捷运
系统环状线先期规划”环境影响说明书,经环保署(已改制为环境部)有条件通过环境影
响评估审查,依照开发行为计画内容,其中Y7站至Y17站为高架路段,Y1站至Y7站以东、
Y17站以北至Y29站为地下路段。
后来因配合机场捷运建设计画,台北县政府作成“民间参与台北捷运系统环状线先期规划
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2005年环差报告),将其中Y17站至Y19站间路段的开发行为,
由地下形式变更为高架形式,报请环保署审核通过,其开发行为名称、开发单位分别变更
为“台北捷运系统环状线建设计画”、“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
先锋材料科技公司等19家厂商、管委会认为,2005年环差报告未包括将改于Y19站至Y19A
站间五工路设置出土段,直至2019年综合规划书才明确表示将出土段改设于五工路段,此
开发行为对他们权益影响重大,经由公民告知程序后,提起本件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法院
判决环保署要求台北巿捷运工程局在未提出环境影响差异分析(环差分析)并经环保署完
成审查并通过前,停止实施北环段原Y19站至Y19A站间开发行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提告厂商为公司、或者是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均属
“利己团体”,不具环评法上公民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再者,环保署也没有做成附解除条
件而要求台北巿捷运工程局停止开发行为行政处分的权限,而且,北市府捷运工程局也未
违反环评法,判决厂商等原告败诉。全案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北高行判决无误,环保署并无环评法所定的“疏于执行”、“未
依法执行”或“怠于执行职务”情形,今判决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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