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一下关于薪资仲裁

楼主: Anakin (Anakin)   2005-12-08 19:56:51
※ 引述《FATDUDU (发胖的Kururu)》之铭言:
: 看了很多板上跟各球队板的文章
: 还是有点弄不清楚,请问薪资仲裁是球队决定要不要给没错吧?
: 那球员什么情形有资格拿薪资仲裁勒?
: 我只知道好像薪资仲裁最多不能减薪超过20%的样子
: 还有关于什么如果没提出薪资仲裁,又没在 deadline 前和球员签约的话
: 最快也只能到明年的5/1 后才能签,那所谓的 deadline 是怎么定出来的?
: 希望有人可以解决我的疑惑
: 有些网站有去看过了,不过有些地方意思弄得不是很懂
: 麻烦了
薪资仲裁的相关规则在 CBA里面都可以找到,2003-06的CBA可以在下列网址下载:
http://mlbplayers.mlb.com/NASApp/mlb/pa/info/cba.jsp
板主RJJ曾经将部分内容翻译成中文(鼓掌一下吧),跟薪资仲裁有关的部分在本板
的第5706篇(2003-2006 Collective Bargain Agreement (04)),引述部分内容如
下:
※ 引述《RJJ (小米)》之铭言:
: (01) 适用性
: 只要球员与所属球团同意,则任何球员的薪资都可以交付仲裁。任何大联盟累
: 计年资多于三年,但是少于六年的球员,则不需经由对方同意即可交付仲裁。
: 另外,具有两年以上大联盟经历而少于三年的球员,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也拥
: 有薪资仲裁的资格:
: a.在刚结束的这一个球季里至少在大联盟里待了 86 天。
: b.他的成绩在所有这样的球员中排名在前 17%。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球员名次
: 相同,则按照刚结束的球季里待在大联盟里的天数排名。如果还是有球员
: 名次相同,就抽签决定。
这一段可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什么样的球员有资格取得薪资仲裁?”的一部份。
所谓的大联盟累计年资(Major League service)在 CBA里面也有详细规定,基本上
是以球员在大联盟 Active List上面的天数下去计算, 172天就可以算做一年(一个
球季的长度是 178-183天)。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年资未满三年的,都是每年由球队
自动换约,超过六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请成为自由球员的资格。
而在“另外,具有两年以上....”这句话下面直到最后是一种特例,有这种情形的球
员虽然年资未满三年,但是也可以取得薪资仲裁资格,这类球员我们称为Super 2 。
年资超过六年而没有合约在身的球员,可以在每年10月15日(或者世界大赛最后一场
比赛的第二天,看哪一个日期比较后面)之后的第十五天开始申请成为自由球员,接
着他可以跟原球队签新约或者以薪资仲裁方式决定下个球季的合约,他也可以选择与
其他球队签下新合约。
原球队最晚要在12月 7日决定是否对具有薪资仲裁资格的球员提出薪资仲裁,否则他
们在第二年的五月一日之前就不能和该球员签下新合约。一旦球队对球员提出薪资仲
裁之后,他们就保有和球员继续协商新合约的权利。
球队提出薪资仲裁之后,球员必须要在12月19日之前决定是否接受薪资仲裁,如果接
受的话,就代表该球员同意至少接下来这个球季会留在原球队,双方可以继续协商新
合约,或者以薪资仲裁决定下个球季的薪水,而该球员不得与其他球队签约。
如果球员不接受的话,代表球员不愿意以薪资仲裁方式决定薪水,这时候又有一个
deadline出现,原球队最晚要在 1月 8日之前与该球员签下新合约,否则在 5月 1
日之前就不能和该球员签约。而如果球员不接受原球队的薪资仲裁的话,可以选择
跟其他任何一支球队签约。
以上这些日期都在 CBA中有规定,原文请找关于自由球员的部分。
是否提出薪资仲裁还关系到选秀权的补偿。如果一个自由球员在12月 7日之前和其
他球队签约,或者原球队对该球员提出薪资仲裁之后,该球员最后与其他球队签约
的话,那么原球队可以从新球队那里取得明年六月薪人选秀的选秀权作为补偿。详
细的决定方法如下:
首先,大联盟会委托The Elias Sports Bureau(ESB)依照过去两个球季的成绩,
将球员分成先发投手、救援投手、指定打击/一垒手/外野手、捕手、二垒手 /三垒
手 /游击手这五大类,透过除了 ESB之外没有人知道公式来计算球员排名。每个类
别分数排在前 30%的球员属于Type A,分数排在前31-50%的球员属于Type B,分数
排在前51-60%的球员属于Type C。
失去Type A的自由球员,可以得到原属于该球员新球队的第一轮选秀权(这个选秀
权如果是在前十五顺位的话,变成第二轮),以及一个在正规选秀一二轮之间的补
偿选秀权(因为被夹在中间,所以也称三明治选秀)
失去Type B的自由球员,可以得到原属于该球员新球队的第一轮选秀权(同样的,
这个选秀权如果是在前十五顺位的话,变成第二轮)。
失去Type C的自由球员,可以得到一个在正规选秀二三轮之间的补偿选秀权。
Type C的补偿还有一些规则,如果该球员,1)是在第二年三月一日之后与新球队签
约的球员,或者2)生涯中曾经因为大联盟年资超过六年而申请成为自由球员,或者
3)大联盟年资超过12年的话,则原球队不能取得这个补偿选秀权。
如果一个球队必须付出两个以上的第一轮选秀权的话,因为第一轮选秀权一队只有
一个,所以按照各个自由球员的排名顺序,排名最高的球员的原球队取得第一轮选
秀权,排名第二的球员的原球队取得第二轮选秀权,其他依此类推。
另外,RJJ这一段没有翻:
: (02) (完全看不懂)Trade Demand-Club Consent to Arbitration. Any Player
: whose Club has offered to proceed to salary arbitration pursuant to
: Article XX(C)(5) may elect salary arbitration in the same manner and
: at the same time as other Players.
这一段是说符合XX(C)(5)所规范的这一类球员,他们的薪资仲裁方式跟一般球员一样
。XX(C)(5)是 repeater rights,最近刚好有一个好例子,就是Javier Vazquez。他
在跟洋基签下的复数年合约中途被交易到响尾蛇队,他有权要求响尾蛇队把他交易出
去(就像他现在做的一样),一旦他被交易到其他球队之后,在他取得未来三年大联
盟年资之前,他不可以再度要求球队交易他,也不能申请成为自由球员。也就是说,
Vazquez 现在还有两年的合约,两年的合约一到,除非新球队不提供薪资仲裁,否则
他不能自己申请成为自由球员。
其他关于薪资仲裁的细节可以自行参考 CBA原文或者 RJJ的翻译,在5706篇
作者: FATDUDU (Giroro)   2005-02-08 22:23:00
感谢
作者: cwwu   2005-02-10 14:43:00
推好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