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美国职棒的小联盟农场制度 By Bob Hoie (二)

楼主: ms9 (卑弥呼)   2004-08-20 2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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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s9 (开始尽量抹掉重写) 看板: Prospect
标题: [译]美国职棒的小联盟农场制度 By Bob Hoie (二)
时间: Thu Aug 12 22:34:21 2004
早期的农场“系统”
大概是抄袭布洛许的创意吧!1896年几个国联的球队弄出了自己的小联盟球队:匹兹堡
的在多伦多、波士顿的在威尔克斯—巴瑞(Wilkes-Barre,费城附近)、而克里夫兰的在
维恩堡(Ft.Wayne,Indiana州东北部城市)。费城费城人队的农场球队设在Pennsylvania
State League(宾夕法尼亚州联盟,1892-1895),当这个联盟倒店后,它们把这支球队
迁到 Atlantic Association(大西洋协会,1889-1890)。纽约巨人队拥有史上第一个农
场“系统”,它与纽约大都会人队在大西洋协会共享一支小联盟球队,还有在东方联盟
(Eastern League,1891-1912)也有一支希拉库斯星队(Syracuse Stars)。
当National Agreement (有人翻成“国家协定”,但译者的浅见是“国内和约”较佳。
简单地说,1900年美国联盟成立后声势大涨,让老字号的国联在采取减队、内部互不挖角
协定《Reserve Clause,每队可以保留数名球员它队不得染指》,还有薪资上限等种种措
施仍保不住以往独大的优势后,终于与美联妥协签下的协定,让两大集团三年来的殊死战
告终。在这份和约中,两联盟同意继续保留对球员不利的互不挖角协定,同时开办两联盟
的总冠军赛,也就是“世界大赛”。但要注意的是,1883年的美国棒球也有份“国内和约
”,也是数个联盟的相互球员供输上的合作协议,不再赘述。)在1903年签订之后,球队
们就不能再将自己的球员输出给别队,这种“农业”被定义成大联盟球队如果想要在球员
名额上限之外多添人手,就必须透过与小联盟球队的借出、卖∕买回(sell/ buy-back)
等商业交易来完成。而小联盟球队关于球员的法律权益并没有消灭。
一些独立经营的小联盟球队并不乐见这样的“农业”:第一、因为大联盟球队对于球员
的需求会降低,让小联盟球队丧失在球员交易中的自主性与长远的利益;第二、小联盟球
队不管是用什么方法从大联盟拿到一些选手的话,都会增加自己在球场上的实力与优势。
所以,1905年纽约巨人队希望棒球理事会(National Commission,1903年为推动国内和
约而成立的超职棒球团权力机构,当时是由两联盟的总裁与另一位球团老板所组成)批准
它们与桥港雄辩家队(Bridgeport Orators,当时属美国的康乃迪克联盟
(Connecticut League))的合作协约时,那时候国内和约的规范大多都是对“农业”的
限制,行之于条文就是“多少球员可以在大小联盟间交易(Option)”以及“每个球员可
以被交易多少次”。例如1904年有项条文规定如果球员被送到小联盟去,那么他(好像没
有女球员吧?)整个球季都不能再回大联盟;1907年时该项规定被放宽,所以球员可以在
同一季中来回一次。1911年时规定一个大联盟球队最多只能同时拥有八名透过与小联盟买
卖而来的球员。
合作协定(Working Agreements)
大小联盟球队间的合作协定在二十世纪初已是司空见惯,如此大联盟球队就可以把需要
磨练的年轻选手与青春不再,但对小联盟球员仍十分管用的老将送到小联盟球队,然后大
联盟球队可以从小联盟球队拿到前途无量的好手。当时诸如此类的合作协定,多半是大联
盟球队看上了某只小联盟球队的几名选手,就借由签订这种有效期限大约也不过一到两年
的合作协定,来争取优先聘请这些选手的权力。当时也有些基于球队老板间交情而签订的
非正式合作协定,然后就可以透过这种协定进行国内和约所不允的“假交易”。例如在20
世纪最初十年,隶属于当时已成小联盟的American Association(美国协会)的密尔瓦基
酿酒人队(与现在的无关),以及美联的芝加哥白袜,与国联的布鲁克林Superbas队
(道奇队的前身,Superbas据说是当时一支杂耍团的名称)还有东方联盟
(Eastern League,1912年后改称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 League,就是今日其中一个
AAA联盟》)的巴尔第摩金莺队,有密切的球员交流关系(当时酿酒人队的经理乔‧康提伦
(Joe Cantillon)与查理斯‧科米斯基(Charles Comiskey,1859-1931,当时为白袜队
总教练,http://www.hickoksports.com/biograph/comiskey.shtml)是多年好友,而
布鲁克林队总教练内德‧瀚伦(Ned Hanlon,1857-1937,http://www.baseballlibrary.
com/baseballlibrary/ballplayers/H/Hanlon_Ned.stm)也同时是金莺队的小股东)。
如果想要规避美国大联盟关于球员流动的限制,当时最有效的办法是老板们同时持有大
联盟与小联盟球队。1912年时查尔斯‧索门斯(Charles W. Somers ,1869-1934,催生
美联的要角之一)同时拥有克里夫兰印地安队与托雷多泥鸭(Toledo Mud Hens,托雷多
是美国俄亥俄州的城市);查理‧安贝兹(1859-1925,本是布鲁克林队的记帐员,后来
居然成为球队的老板)同时拥有布鲁克林道奇队(1911-1912年的名称,原为Superbas)
与纽华克印地安队(Newark Indians,时为东方联盟一员)。这让克里夫兰队旗下拥有60
名球员,而布鲁克林队有61位。1913年棒球理事会的一份机密公文要求大联盟球队必须在
1914年元旦前撤回它们对小联盟球队的投资,但上述两人都要到很多年后才算遵守这项规
定(实际上,索门斯在1913年秘密买下纽奥良鹈鹕《New Orleans Pelicans,隶属于南方
协会〈Southern Association(1902-1961)〉》)。但1921年这项不得双重持有的规定
又告取消。新版本的国内和约(1903年以后,纵有一些新联盟意图挑战,但美国的职棒大
致上是一家独大的局势。这段时间内棒球理事会的决策经常被认为图利私人,因此成效不
彰。再加上赌博放水事件的冲击,造成了大联盟不得不力求变革的危机。1921年元月新版
本的国内和约签订,变更了许多规定,也组织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大联盟职棒理事会,法
官出身的甘迺叟蒙顿‧兰迪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1866-1944〉是第一任理事
长〈commissioner〉)虽然还是有球员买卖的限制,但是取消了很多限制“农业”发展的
条文。
(请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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