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cman (三喵演义)
2017-08-15 11:21:33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用电脑上网跟讲电话都算是非公开活动,所以应该是违法的!
台湾有人告过吗?
一般说法都是不管你是监听、录影或是记录电脑活动等等的
在公司内只要有事先公告,也就是被监视者自己也知道的情况下就不算违法吧!
不告知就偷录,好像和这判决一样,得有合理动机
我听到的公司要嘛不做
做的话都是有公告通知员工公司有在记封包、录电脑画面,光明正大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