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未取得律师资格,得否代理他人参与调解?

楼主: m19891129 (Teddy)   2014-08-12 17:12:16
问题:
1.请问未取得律师资格代理他人出席调解委员会,而他人又说事后会包红包给我,是
否违反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之规定?
2.具体一点应该说在乡镇市公所的调解是否属于民事或刑事诉讼事件?
3.另外我也好奇本条项所规定的"除依法令执行业务外"是指那些法令?
事实:小弟目前仍在准备律师考试中,但是有朋友遇到一些车祸的事情来找我帮忙,
我想之后说陪同朋友或者代理其出席调委会应该没问题,但他说如果解决了事后会给我红
包。我的法感告诉我有点不妙,于是查了一下律师法。
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未取得律师资格,意图营利而办理诉讼事件者,除依法令执行业务
者外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法第48条之立法理由中就“诉讼事件”的解释是: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事件。
律师法第48条之立法理由中就“非讼事件”的解释是:非讼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讼事
件。我看了一些地院的判决大多数都说民事非讼事件为:法人登记、财产管理、法人监督
及维护、出版、拍卖、证书保存。、监护;商事非讼事件为:公司、海商、票据。
个人想法:看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大部分触犯该条的类型都是为"他人撰状"或者"出庭",
而法院的大多判决似乎是说,如果你办理的事件不是立法理由非讼事件法中所列举的非讼
事件,那你就是属于诉讼事件了,既然如此调解也是属于民事诉讼事件,虽然你没有为他
人撰状或者出庭,但是如果事后收受红包的话,你依然因为意图营利而触犯本条的规定。
恳请各位协助解惑。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4-08-12 17:24:00
重点就是你是不是意图营利囉
作者: yujui (Ray)   2014-08-12 19:03:00
反面推之...律师意图营利不违法...好尴尬...
作者: pingmau2004 (Ping)   2014-08-12 22:29:00
这样一堆保险黄牛都可以罚了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8-13 09:24:00
调解算不算,试试看不就知道了?
作者: guanquan   2014-08-13 10:29:00
不要收红包就没问题了吧。
楼主: m19891129 (Teddy)   2014-08-13 11:30:00
试试看..但如果真的被判刑,怎考律师?律师法第四条一项而且我不知道该条有期徒刑的计算是累积的吗?
作者: fox999 (fox)   2014-08-27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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