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咨询] 板主明知没违规却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诽谤

楼主: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3-17 23:24:50
: : 请问这样违反妨害名誉罪章之情事吗?
: 就算非故意,重大过失也是能构成刑事妨害名誉商誉的,
: 而民事不管故意或过失而侵权都该负起损害赔偿责任,
: 你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完全没向本人或对方征询查证就妄下断语,这样对吗?
听你在讲,我真的对你太失望了
一、
重大过失是用名誉法益?这谁教你的?
而且你还是这个领域的专精,真的太令我失望了。
你后面不是有个TEAM还军师之类的
把他们换了吧,根本乱教你一通。
刑事案件中,很多的罪责是不罚过失。
例如毁损、伪造文书
而妨害名誉亦是其中一种。
二、民事刑事过失并非同一个东西
名字看起来都是"过失"
谁跟你讲说只要是过失就全部通用的?
真的实在太让我失望了
回去多念书好吗?
刑事的过失认定,是就你说的注意义务
是否能够应注意能注意下去进行评断
民事的过失
分很多种
无过失责任、抽象轻过失、重大过失等等
在每一个案件每一种类型的过失程度认定都不同
有些可能是很严重的,只要过失就需要负担责任
有些是高风险的,除非是重大过失才需要负责。
我去进修回来后就看到你这篇论述
真的是太令我伤心了,枉费我对你期待这么高,多睡觉多去看书可以吗?
最近又有新人在抢你的饭碗了
再这样下去,你真的会被长江后浪推前浪了
加油,小峰,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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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你的那篇内容和本版大部分都没关系
那是你要去跟检察官陈述的内容
并非本版讨论或咨商的客体
所以删除,请洽专案检察官也是理所当然
按造本版版规的规定,只好依法行政了谢谢。
看你是要左转去国考版还是去生活法律版
要不就是把ptt关掉去写答辩状给检察官
小峰,你在这样下去会连这里都失业的,
加油,好吗?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8 01:52:00
司法院释字第五0九号解释 http://ppt.cc/FemB里面两个地方提到重大过失 你讲的可不是绝‘对’还有他那篇咨商文隐匿或扭曲部分事实 当事人都不能反驳吗 如果事实本身有错误之处 又如何能得到最正确解答到底你有看完还是我没看完?过失共出现五次,第一次是在第七页‘大法官’苏俊雄协同意见书提到"重大的过失"亦应可不排除以诽谤罪处罚,当然啦,您大律师还是最大啦,比大法官还大啦!接下来两次出现就如同你陈述的,但最后两次就有趣了,也是‘重大过失’,而且还是声请释宪理由书自己提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可重大过失得以诽谤罪相绳,当然这比较限缩于公务员,而自诉人为公务员,主张自己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无犯意可言。若以实务来看,请问李文忠被重判诽谤罪难道是故意凭空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1:41:00
所以我是公务员?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1:41:00
捏造虚假事实吗?当然这件比较算是政治判决啦!XD本国大法官可没特别侷限在公务员,那是人家美国啦!XD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1:45:00
你是不是打字很慢 看你推文都间隔个一到二分钟要加强打字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1:46:00
你是不是反应很慢?我一而再再而三强调绝非盗版,你就始终反应不过来这句话什么意思,硬是要扣我盗版帽子…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1:47:00
有一而再 再而三强调的証据吗?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1:51:00
在你们后来规定不准放连结之前,我的推文每次必定都有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1:51:00
国考板目前还有三篇置底文文章留在板面上 你去看一看有你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1:52:00
"有著作权,绝非盗版",且各相关看板推销文发文也都有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1:52:00
ID的推文 有哪篇有强调非盗版 请指出篇号你打字真的太慢了 我管国考板的秩序 去看其他板干嘛?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1:56:00
拜托我查第一篇就有了 = = #1GQ76eyM (Examination)你的反应真的是...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2:02:00
我2013/03/24上任 你找的是哪一年的文章K少当完板主 中间还有半年是pognini在当板主 我去注意过期置底买卖区干嘛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2:05:00
那你上任将近三个月期间看到我推文都不会想问一下吗?都不会想搜寻我ID发文有何问题?乡民习性大家差不多啦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3-19 02:08:00
为什么要问?禁止事项的三点你违返了哪一点吗?都没违反的话内容快速看过就好了 根本没注意到是不是盗版你以为每天花时间检查、核对有没有违反禁止事项很容易很快吗? 又不是没有其他板务要做五月因为父亲过世向组务请假了一个 六月中才由别的板主接回管理买卖置底区的业务 休息了一个月 脑筋比之前清楚了才发现你的推文有可能是盗版的问题打字有够慢的 来去睡
作者: musoutensei (无想转生)   2014-03-19 02:27:00
SORRY我有点看错 美国标准是对于公务员和公众人员身为被害人时除非被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何况我一介平民尔不能讨论个案 那开这板做什么?申请匿名帐号做什么?只能通案讨论那去(生活)法律板就好了啊 莫名其妙我何必要军师 少听LOVEBBCC一直在那里幻想了啦 笑死人你连47页释字案都看没我仔细了还叫我看书咧 你也颇呵实务上是否已善尽查证或善良管理人责任等 而考量有无重大过失足以构成诽谤 这在许多判决都是论证争点重点只是大多情形是没有而不犯罪 但不代表诽谤就绝对不处置(重大)过失犯 这个基本的逻辑问题应该不会很难懂吧
作者: BRANFORD (请保佑我的父亲)   2014-03-20 03:20:00
ZZZZZZ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3-20 09:25:00
说得好,键盘大法官直接判刑好了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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