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laptic/rayccccc/alones判决 II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3-12-21 20:26:36
致组务、申诉人,谨回复如下:
甲:程序部分
一、按照股检板的程序规定,S文为待处理、待判定或待执行之标记,而M文则是案件结
案之标记,作此设定是为避免案件检举人事后灭证,导致无迹可寻的情形出现。是此
申诉人的论述,应无可采之处。
乙:实体部分
一、针对原案被检举人的发言:(节录疑虑较重的部分)
→ guilty13 : 垃圾又回来了 10/19 08:31
→ guilty13 : 看吧,就说了狗改不了吃屎,本性难移啦 10/19 08:54
板主认为,“垃圾”、“狗改不了吃屎”等词未有指向明确对象,且如要认定为地图
砲寻衅、引战,亦有可能造成判决过重之嫌。
申诉人借此认为被检举人之言行针对其而来,应无理由。
二、至于申诉人指摘板主群“包庇”(注一)违规者、“失去公正判断心”等之事,必须
说明的是,每个案件的情节各有不同,板主自得按前后词、严重性等判断是否构成违
规。然而诚如前段所言,如果肆意将申诉人自行设想之行为合理化成针对性(或群体
性)之引战,恐怕对股票板形成不良讨论风气。
且按组务前次宣判之说明,处灰色地带时需考量当事人感受;然而在本案中,被检举
人没有作出任何点名之动作,所以无法因申诉人所言而贸然处分被检举人。
以上说明。
注一:原申诉文写的是“保庇”,此应属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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