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组务、申诉人,谨回复如下:
一、就申诉人提出之诉外人 guilty13 (即案件检举人)的发言佐证来看,板主认为不能
当作是其长期有着负面情绪的正面证据。在股市进行多空交易时,因而引起的心情通
常都是起伏不定的,这一般上实属正常现象。然而,在申诉人制图嘲讽该诉外人的内
容中,包含“保留现金的悲观恐慌仔”、“仙欸 越想越不对劲”等语,经诉外人提
出检举后,考量申诉人已非第一次为相似违规,故以更严格的标准作审视,认定为恶
意扭曲之引战言论并予以累犯处分。
二、按组务板上的前案判例(注一),“个人感受需要考量当事人的认知心情,因此合理
情况之下,灰色地带以使用者当事人感受为重要参考;反之个人感受部分也较不适合
由其他人代位进行揣摩。”由此可见,该案既经诉外人(即当事人)提出检举,板主
认为非予相当处分,不足以使其他使用者对此类滥用行为有所警惕。而且,就算其他
使用者曾自称“恐慌仔”、“悲观仔”等,这不等同该诉外人也愿意接受该等称呼,
在此一并说明。
三、另经板主查询资料(注二),台湾加权指数在申诉人所述的八月至十一月之间,亦曾
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其中:
日期 收市指数
08月01日 17212.87 (起点)
10月26日 16073.74 (该段位最低点)
11月30日 17433.85 (该段位最高点兼终点)
而就诉外人的发言时机来看,当时台股也多是处于下跌的情形,因此板主认为当时的
负面情绪属合理范畴之内的作法。申诉人一味指摘其发言纯为调侃之词,借此于无正
当理由之情形下表示对板务层级判决的不满,请恕板主无法采信。
综上,除非申诉人提出合理证据,表明前案判例在本案中无可援用,否则板主只能选择维
持原判。
以上说明。
注一:#1ai2KXLS (Law-Service)
注二:https://i.imgur.com/h30VPJy.png
(因所用之证交所网站无法截取八月至十一月的画面,故直接采用年线的方式呈现
以供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