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Stock板板主laptic滥用板主职权

楼主: towe77 (安)   2023-04-08 19:14:39
※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依申诉人的回复,反驳如下:
: 一、不论是板主或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多数皆不具相应的专业法律背景,因此自然无法合
:   理地对司法机关所制定的法规、判例等作诠释。再者,申诉人引用台北地检署网站的
:   “论散布假消息之刑事责任”一文,其主要内容与临时性法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   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正式法规《传染病防治法》息息相关,且与本案中“错
:   误诠释延长工时”等节完全没有关系,已为片面断章取义之词。
:   而且,申诉人所提“刑事责任”,据查系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所指“意图
:   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   条,为“告诉乃论”之罪。实际上规范“不实言论”的,应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   六十三条,与板规 4-11 没有关系,因此同日前的组务宣判(注一),所谓的“刑事
:   责任”等语为单纯的无序强加之词,以试图不当干涉板主执行职务的公权力,不应予
:   以采纳。
故 laptic 自陈述不及刑法为不实言论 ,且其所言《传染病防治法》是近期事件。
本申诉文所提及最高法院过往判决 传播‘捏造或虚构事实’为其构成要件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号刑事判决
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虚构全部或部分可证明为不实之讯息
(包括资讯、消息、资料、数据、广告、报导、民调、事件等各种媒介形式或内容),
故意甚至是恶意地借由媒体、网络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
以口语、文字或影音之形式传播或散布于众,
引人陷入错误,甚至因而造成公众或损害个人,即具有法律问责的必要性。
身为版主且带头于公告中将错误讯息散布于众,限制学术看板正常讨论,行为不当。
推文 恐吓检举者并非当事人不得检举错误公告内容。
包含扬言恐吓
“再有类似行为将依 4-0 退文”方式处分本人。
: 二、至于“使用者条款”等部分,同样为不当延伸之词,因为该法由法务部制定,而非板
:   务部或其他部门。是此,申诉人已透过错误管道反映,同样不应予以处理。至于作出
:   “退文”宣告的缘由,在前一篇已有说明,恕我不再重复赘述。
使用者条款
5、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您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华民国
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若您为中华民国以外之使用者。并
同意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
益或违法之行为
laptic 先自行解释法律、水桶一般使用者 、后提出退文处分恐吓检举人不得检举。
但又不断自行多次解释被水桶者,从有罪到无罪,不断修正公告内容。
对应的使用者条款
“承诺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
“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
请问 laptic 你的 “罪疑唯轻原则” 这次是用在哪了?
以4-8入人于罪时,备注是以什么立场写下,
可以免于板规处置、不甩PTT使用者规范乃至中华民国法律。
后续又是以什么立场,不断修改备注与公告内容,解释法律,
我并没有看到laptic于自辩中提及如何解释修改、多次解读法律入人于罪相关。
甚至看到laptic于自辩中提及被检举一事,
对违反相关板规、使用者规范等的意见为 :
“发言违反批踢踢站规、刑法者”实属备用板规
版主在判水桶时具实质法律之解释权,使用者提出检举需洽警政单位寻求处理。
再度无视版规、站方规定、曲解中华民国法律。
: 三、国家研究院之公权资格,就“板主”部分简单摘要如下:(注二)
:   甲:通过本站身份认证,上站次数达二百次以上;及
:   乙:经小组长认定具管理该看板所需之专业背景,或文章发表数达二百篇以上;及
:   丙:满足该看板所属小组另行规定之担任板主资格。
:   小组长得于小组规调整门槛,但不得低于一定次数(低于五十次/五十篇)。
:   由上可见,“有效文章数”条件中实际上并未揭载为“且”,仅说明为“或”,这显
:   示申诉人已过度诠释群组规。又观察国家研究院辖下的其他看板,多数近来已不再明
:   确表示“需具备专业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征选资格中(注三),有表示“自行
:   提出,经现任板主群审视合格”此一条件,因此执著于此已有不妥之虞。
: 至于其余内容,由于过多重复且离脱原申诉要旨,恕不一一说明。
: 以上说明,之后不再回复;
股版现行版规并无提及错误处分相关 :
“ 可以使用错误处分期间则留至下次违规时扣抵 ”
但你的最新公告、以及过往拒绝沟通板规、版务事蹟,
实无法令人相信高人气专版,会出现以下情况:
A. 版主不需“具备专业背景” ,甚至可能无相关实务经验。
B. 无根据版规,迳行写出“ 可以使用错误处分期间则留至下次违规时扣抵 ”。
C. 拒绝沟通板务、拒绝解释板规,放任海钓场。
D. 不久前才犯过迳行水桶 ,短时间又再度出现类似问题。
: 如组务认为有补充意见之必要,再请告知,谢谢。
: 注一:#1ZmEpGle (StockPicket)
: 注二:同《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第三条第二项
: 注三:#1Zr82nQ8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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