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诉人的回复,反驳如下:
一、不论是板主或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多数皆不具相应的专业法律背景,因此自然无法合
理地对司法机关所制定的法规、判例等作诠释。再者,申诉人引用台北地检署网站的
“论散布假消息之刑事责任”一文,其主要内容与临时性法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正式法规《传染病防治法》息息相关,且与本案中“错
误诠释延长工时”等节完全没有关系,已为片面断章取义之词。
而且,申诉人所提“刑事责任”,据查系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所指“意图
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然按第三百一十四
条,为“告诉乃论”之罪。实际上规范“不实言论”的,应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六十三条,与板规 4-11 没有关系,因此同日前的组务宣判(注一),所谓的“刑事
责任”等语为单纯的无序强加之词,以试图不当干涉板主执行职务的公权力,不应予
以采纳。
二、至于“使用者条款”等部分,同样为不当延伸之词,因为该法由法务部制定,而非板
务部或其他部门。是此,申诉人已透过错误管道反映,同样不应予以处理。至于作出
“退文”宣告的缘由,在前一篇已有说明,恕我不再重复赘述。
三、国家研究院之公权资格,就“板主”部分简单摘要如下:(注二)
甲:通过本站身份认证,上站次数达二百次以上;及
乙:经小组长认定具管理该看板所需之专业背景,或文章发表数达二百篇以上;及
丙:满足该看板所属小组另行规定之担任板主资格。
小组长得于小组规调整门槛,但不得低于一定次数(低于五十次/五十篇)。
由上可见,“有效文章数”条件中实际上并未揭载为“且”,仅说明为“或”,这显
示申诉人已过度诠释群组规。又观察国家研究院辖下的其他看板,多数近来已不再明
确表示“需具备专业背景”,加上股票板目前的征选资格中(注三),有表示“自行
提出,经现任板主群审视合格”此一条件,因此执著于此已有不妥之虞。
至于其余内容,由于过多重复且离脱原申诉要旨,恕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之后不再回复;
如组务认为有补充意见之必要,再请告知,谢谢。
注一:#1ZmEpGle (StockPicket)
注二:同《国家研究院管理总则》第三条第二项
注三:#1Zr82nQ8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