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02] Stock板板主laptic滥用板主职权

楼主: towe77 (安)   2023-04-07 11:17:06
※ [本文转录自 StockPicket 看板 #1aBbgz7v ]
作者: towe77 (安) 看板: StockPicket
标题: [检举] #1aBP09hl 4-8 4-11 4-0 laptic
时间: Thu Apr 6 13:38:00 2023
检举文章代码:laptic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680707593.A.AEF.html
被检举ID:laptic
违反板规:
4-0. 4-1至4-10规范为初犯之裁量标准,当板主主观判定为闹板、
恶劣行迳或一年内多次违反板规板主得直接删文、退文并加重处分。
4-8. 造谣、不实言论者,水桶七日。
发表与事实不符之言论致使他人误会市场动向者。
严重者以4-0加重处份。
同时请注意言论适法性,于盘中造谣可能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5条
六、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
4-11. 发言违反批踢踢站规、刑法者,水桶一月。
违规与否,以板主群多数决为准。
提出检举时,应具体列明违反之站规、刑法内容,否则恕不受理。
违规事证:
该处置公告 第 21. 备注
备注  :按《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
     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由此可证其所言为虚,且有影响股市走向之意
     图。
laptic 使用错误法规水桶使用者,可证板主其所言为虚,且有影响股市走向之意图。
laptic 于学术看板违规处置包含‘不实讯息’,有违反刑法嫌疑
21.
违规人 :yesonline
违规文章:#1a1gVILt (Stock)
检举文章:#1a1joIMT (StockPicket)
违规条目:4-8
罚则  :水桶七天
违规事证:
→ yesonline : 台湾工时上限是72小时. 还是领先韩国啦... 03/07 11:18
备注  :按《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
     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由此可证其所言为虚,且有影响股市走向之意
     图。
违规说明:
laptic 所言劳工正常工作时间为误导、不实讯息 (4-8 4-11 4-0)
身为版主且带头以错误资讯散布于众,限制学术看板正常讨论,行为不当
应交由小组对相关问题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
参照来源
1. 劳动部
2. 中华民国劳资关系协进会
3.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1. 劳动部 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工作者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
四、加班费之计算方式
倘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工作者,其约定为“按月计酬”且每月约定并经核备
正常工作时数为240小时,若该月排班24天、每日到离勤期间为12小时,其中10小时为正
常工作时间、1小时为延长工作时间及执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钟,则当月延长工作时间
为24小时,且均在当日前2小时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加班费):应不得低于3,520
元【33,660÷[240+(240-174)]×4/3×24=3,520】。
连同2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33,660元,当月薪资合计不得低于37,180元。
2. 中华民国劳资关系协进会
根据 2022.01.20 劳资双方“合意”超时加班 一文
https://www.airroc.org.tw/article_detail/302
以正常工时制度(不适用变形工时、84-1条)为前提者:
每日延长工时(加班)不得逾4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 限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

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劳基法第32条第2项但书:
“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

不得超过五十四小时,每三个月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八小时。”
倘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后,雇主即得:
突破单月46小时加班之限制
每月至多可达54小时
每三个月加班时数仍不得逾越138小时(即每三个月加班总额相同)
3.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根据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111-05-03
假新闻追追追-论散布假消息之刑事责任
对 ‘谣言’或‘不实讯息’的解释
四、法律要件的解释
(一)“所谓‘谣言’或‘不实讯息’,系指该‘捏造之语’或‘虚构之事’,其内容出
于故意虚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怀疑,致误认有此事实而为传播或散布时,
即欠缺违法之故意(参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号刑事判决)。
关于‘散播谣言或不实讯息’,系以散布、传播‘捏造或虚构事实’为其构成要件
(参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号刑事判决),
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虚构全部或部分可证明为不实之讯息,
(包括资讯、消息、资料、数据、广告、报导、民调、事件等各种媒介形式或内容),
故意甚至是恶意地借由媒体、网络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
以口语、文字或影音之形式传播或散布于众,
引人陷入错误,甚至因而造成公众或损害个人,即具有法律问责的必要性。
作者: laptic (无明)   2022-04-06 13:41:00
目前仅有一位板主,应洽组务板提出;且你非案件当事人,应无对该案申诉检举的权利,结案另警告检举人,再有类似行为将依 4-0 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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