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组务、申诉人,谨此回应如下:
甲:程序部分
一、按原检举文诉求之标的,应系申诉人认板主公告的部分内容有违反板规之可能,然而
因在“申诉制度变更”一文(注一)中,已明确表示“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
,小组长代为处理”,因此本应待申诉人修正错误部分(注二)后才受理,但在避免
“自审自判”的前提下,才决定直接不受理该案件,并请申诉人迳往组务板提案。
二、至于“非案件当事人无对该案申诉检举的权利”、“再有类似行为将退文”一节,经
查申诉人已多次以本身非权利关系人的个案,作为申诉、检举标的,并多次意图质疑
板主的判案标准或要求改判(注三);又经组务一再提醒“应依程序提出”后,仍拒
绝改善其作为(注四),佐以过去曾有经组务附带“以过往言论强加于原先检举的言
词之上”等理由决议“维持原判”的案件(注五),因此认定有滥诉之倾向、才作该
宣告。而是否需按股票板板规 3-10 拒绝受理其案件,现阶段暂先不论。
乙:实体部分
针对申诉人在检举中,表示“使用错误法规水桶使用者”、“违规处置包含‘不实讯息’
,有违反刑法嫌疑”等事,在此逐一反驳如下:
一、在所附检举文(注六)中,原案检举人已表示“台湾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此事实据查系以《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的内容
为准绳,然而经板主事后重新审视该法规,认为有错误解读之处。在未顾及尚有第三
十二条就“加班时间”作进一步的说明的情况下即处分,已有标准过于严苛的情事,
因此在稍早前(注七)修正判决并撤销该处分。
二、板规 4-11 所列“发言违反批踢踢站规、刑法者”实属备用板规,在其他条文无法处
分违规人、且有确定终局判决的情况下才得使用。又,此类实质法律之解释权,应洽
警政单位寻求处理,而非由板务、组务或其他管理人员决断。再者,“不实讯息”系
受《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三条所规范,而非《刑法》中的任何条文,故申诉人执
此而为置辩应无理由。
以上说明,供小组备查。
注一:#1CLXxDNX (SYSOP)
注二:按股检板板规 2-1-1,“格式不符者将在板主提醒后,给予四十八小时时限进行修
正,未修正者恕不受理。”在原检举文中,申诉人将被“被检举人ID”载列于“检
举文章代码”中,虽然有后附文章网址,但仍属违规。
注三:#1ZaS0JrI (StockPicket)
#1ZjvJSsU (StockPicket)
#1ZmEpGle (StockPicket)
注四:#1ZNgDMpk (Law-Service)
#1ZiJY8TX (Law-Service)
#1ZoHhTWO (Law-Service)
注五:#1YyeccET (Law-Service)
#1Yzz0MpV (Law-Service)
#1Z0wBgJG (Law-Service)
注六:#1a1joIMT (StockPicket)
注七:即“一一二年股简字第四零三号”公告(#1aCBBO3H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