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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mi (Ryumi)
标题: Re: 退回文章(5.7 与台中无关)[游记] 南投鱼池乡 头社水库 山明水秀
时间: Tue Sep 15 01:08:35 2015
恕删
: : : 5.7 :[食记]、[游记]
: : : 关于分享在大台中食记、旅游的记录或是留影,
: : ^^^^^^^^^^^^^^^^^^^^^^^^^^^^^^^^^^^^^^^^^^
: : : 接受招待、试吃须诚实揭示。
: : : 初犯者退文禁言60日;累犯者,退文永久禁言。
: : : ~~~~~~~~~~~~~~~~~~~~~~~~~~~~~~~~~~~~~~~~~~~
: : : 这一条罚则是针对没有诚实揭示
: : 包含针对不是大台中的食记游记也是同此处罚。
:
: 这部份是我绝得不够公允的地方
: 毕竟是因为更改之后理解有误才不慎发了文章
: 而您在这里,并没有明文详述非台中文的罚则
这部分我觉得是个人理解问题,
该句话后使用的是‘,’而非‘。’,
那是一个完整句子而非拆开的两句话,
应不需再多一句非台中文的罚则。
(恕删)
:
: 处罚的部份,版主如有明文规定,
: 没有什么轻重的问题,规矩就是规矩
: 但是就如同法律一样,要在明文条列的情况下执行
: 本次的处理,可否请版主再行斟酌
: 谢谢您
: : _Liumi
依据前面所述,所以我还是坚持维持原判决。
以上。
_Liu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