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不服 car 板主 Pellaeon 判决

楼主: l95566 (马英九下台)   2024-11-30 12:41:55
看板名称:car
1. 板友被判决处罚的公告(需转载至本板当证据)
至今Pellaeon完全未公告 Pellaeon 就迳行水桶
2. 与板主沟通证据(需转载至本板当证据)
待转录为证01至证10
连板规一起附上 证01
3. 板友被判决处罚之本文(需转载至本板当证据)
已被Pellaeon 迳行删除且未公告
100124 411/29 - □ (已被Pellaeon删除) <l95566>1-4
4. 板友认为不该被这样处罚的说明 认为板主处理不当的说明
本人转录个跟汽车有关的文章
就被告知违规1-4 未依分类发文
水桶十年很不合理
十年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已寄信反应Pellaeon
请Pellaeon说明判决水桶依据与理由
外加交代判决十年之必要性与合理合法性
然而Pellaeon爱理不理 仅回应四篇就拒绝任何答复
也尚未清楚具体交代十年是如何量化算出
故 撰写此申诉文
A.未经公告 也未提醒就迳行水桶:
从文章被Pellaeon删文至今都未收到任何公告
B.判决之必要性 依据与理由:
连公告都没 就胡乱水桶 问了信件也拒绝答复
C.十年如何量化计算得出:
没公告 连算式都未清楚标示
板规也未定义裁罚计算公式与计算方式
D.板规亦无清楚交代累犯之定义:
Pellaeon对于累犯之定义暧昧不明
板规未定义任何累犯之时间间隔与犯罪前提条件
居然追究至05/15/2017之初犯 此反应Pellaeon自由心证
这不合理就算了
板规也未告知也未定义是否不同规定触犯视为累犯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
: : 第47条: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 : 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 : 第98条第2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毕
: : 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
所以台湾法律累犯定义为五年内 而且是同一类型罪责方可算数
于此Pellaeon追究至2017 2018实为相当不符 实为不合理
本人违反4-1也是第一次 于此之前属不同类型罪责
全部一起remix算再一起也实为不合理
此外 是同一罪责在特定时间内才叫累犯 还是不同??
另外据查 Pellaeon Apr 26 15:18:43 2024今年才甫上任
是这之后才算 还是既往不咎?
这些板规Pellaeon都有义务需清楚交代 Pellaeon却没有
此外 Pellaeon心中累犯之定义 亦与中华民国刑法牴触
E.Pellaeon声称本人多次累犯 何谓多次?
才五次就叫多?
统计学大数法则显示
量化分析样本数一定要至少30次以上才叫多
五次就叫多?
从2017至今2024才八年仅五次没遵守板规被罚 也犯的都是轻罪 叫多?????
就算五次叫多 板规也没定义
F.板规没任何订定转录文规范 Pellaeon就滥用1-4条款迳行水桶
从板规很明显看出没一条是转录文章规定
Pellaeon就迳行判决 滥用1-4条款迳行水桶
F.转录 等同于发文规定?
板规也未明确告知与定义
Pellaeon事后在信中才交代
G.十年是如何量化计算算出??
连公告都没有 信中Pellaeon亦拒绝交代 只跟你说去申诉
H.此判决十年必要性与合理性:
连公告都没有 信中Pellaeon亦拒绝交代
只贴个好像touch到 实为根本没回答到的板规
I.板规5-1之设立是否不合理 亦不符比例原则:
根据板规是这样写的:
: : 5-1【累犯加重】
: : 一篇公告中的水桶惩处计一次,再犯则以原本水桶天数乘以累犯次数加重,累犯达第
五次
: : 则处最高水桶天数3600日。
犯个五次就直接十年?这板规不对也不合理
就算五次也有几星期一两个月 等等惩处
十年实为没必要
I.Pellaeon今年甫刚上任 开创新板规是否经大家同意?
任何新板规草案正式执行
都应该办理投票超过半数同意通过 方能正式执行才对
而至今都尚未找到类似相关文章与证据
很明显的 5-1也没有
基于以上理由
板规没相关规范 亦未公告
Pellaeon迳行判决十年 实为没必要 不合理也不合法
亦不符合比例原则
敬请小组长严办裁示 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