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检举专区修正草案

楼主: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2016-12-02 21:09:29
※ [本文转录自 jobli 信箱]
作者: ra065311 (萧云)
标题: 检举专区修正草案
时间: Wed Nov 30 01:04:21 2016
1.检举需检附文章代码、检举ID、违规项目。检举对象为发文者免附ID。
以站内信方式提出检举者,其处理结果不另行通知。
检附资料不足者得直接驳回检举案,使用者得于驳回后 24hr 内补件。
非因资料不足遭驳回检举案不得再提出,资料不足检举案未补件或再遭驳回亦同。
5.每月一日备份检举专区,并于每月五日移除前一个月推文。
禁止张贴与检举无关推文,违者删除并处水桶两周。
利用检举专区闲聊、申诉、询问、建议等,视作与检举无关。
红字部分为修订项,因k板没有回应,请小组长协助审核。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6-12-02 21:53:00
小组长,这封信只能证明被检举人在时间内‘订定’。但您当初的判决为‘72小时内订定,公告周知’而被检举人实际公告的时间为:http://i.imgur.com/LbJ3Lhr.png小组组规:2.依小组判决执行:(1)超过24小时内:言词申诫(一个月内二次换为警告)(2)超过24小时以上:警告乙次此项规范,无关执行与否,而是规范‘执行时间’纵然‘有执行’,但‘超过’判决规定‘时间’,即有罚则。这是您所订下的规范,您应该很清楚。本检举案所检举的不是 不是 不是被检举人不执行而是在检举‘超过时间’执行。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务)   2016-12-02 22:46:00
代理期间小组组规第十一条中明述,板主不得假任何理由拖延。小组长于 11/29/2016 16:08:03 最后回复后,板主即火速研拟相关规定修订案并连夜送交小组审核,已不构成拖延,当不适用该条款。然,按批踢踢实业坊组长权力义务规范赋予组长之裁决权、组规解释权等,part-time板板主是否违反上开条例,以小组长解释为准,part-time法律顾问呼吁使用者勿错误解读规定,侵害组长之裁决权与组规解释权。
作者: psl7634 (键盘补给官)   2016-12-02 22:59:00
如果是检举版主呢 我上面那篇文不处理?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6-12-02 23:17:00
part-time法律顾问呼吁...?一位匿名之“顾问”,尤其还曾经在本板有以下发言者:http://i.imgur.com/A3zEtxR.png前述之呼吁似乎没有任何之说服力。且被检举人曾经因错误解读而拒绝回应检举文,导致检举案进度停滞。我想该名顾问应先教育好自己的part-time板客户(?)。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务)   2016-12-02 23:25:00
"被检举人曾经因错误解读而拒绝回应检举文"详细希望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6-12-02 23:26:00
作者: PTofficial (part-time 公务)   2016-12-02 23:30:00
#1ODY96jO (part-time) 于 11/25/2016 00:49:27 删除并处分,按 #1ODdf0xb (part-time) 公告,未有停滞问提
作者: ra065311 (萧云)   2016-12-02 23:31:00
若小组长认有必要,本人将整理 PTofficial 使用报告予小组长。不予理会任何臆测无实质证据发言,亦将阻挡法律顾问要求本人利用 PTofficial 代其于本文发言。台面下的事情不为使用者所知晓,但不知道不清楚不明白不代表可以乱说话,以上。
作者: ForgerEames (造.梦)   2016-12-02 23:42:00
已经完全模糊焦点了呢。再强调一次,本人的检举是依据以下小组组规:2.依小组判决执行:(2)超过24小时以上:警告乙次而小组长的原判决是要求被检举人在‘72小时内订定+公告’,而被检举人实际公告的时间已超过72小时。被检举人在72小时仅完成订定,而公告则是在12/02 12:31才完成。故以上开条文检举。烦请小组长检视上开条文及被检举人实际公告时间。谢谢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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