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检举] part-time板板主ra065311、PTofficial

楼主: ForgerEames (造.梦)   2016-11-27 18:51:07
本篇文章系专门回应被检举人于检举文下所指之程序性问题,
故删除检举文原文。
若需要阅读检举原文,请移驾 #1OEIYUPJ (L_LifeJob)。
检举类别:1.板务检举(检举板主失职)-需检附沟通文件
     2.组务检举(检举使用者、板主违反组规)-组务主动查察
上列为检举文之内建格式,清楚显示检举分为两种类别。
又,参照<[公告] 代理期间小组组规>一文:
四、检举:本项检举项目
1.版主违反该管版规专用,如与版主个人纠分迳洽专版。
检举请详列:
1.各项证据或来往书信等
2.引用站规或群组规
小组组规已明言“版主违反该管版规专用”。
被检举人将上述小组组规范解读为
“必须被检举人同时违反板规及站规(群组规),始得检举”。
惟站规(群组规)与各板板规之间并非完全交集,
亦即板规所订之规范,不一定可见于站规(群组规)。
板规系在站规(群组规)之架构及原则下,
因应各板之风气、习惯与通常使用者,
所建立之具特殊性、细节性小范围规范;
而站规(群组规)则必须考量各板间之差异,
故仅规范辖下各板皆能遵守之原则性事项,
如同宪法及中央法规,之于各县市自治法之关系,
自不能要求站规(群组规)和板规之明文必须全部一模一样。
举例如,被检举人之该管板,设立了检举专区,并且订出:
4.板主得于检举次日起三日内处理检举,并公开处理结果。
遇特殊情况无法于三日内结案者,得于期满后延长七日,最多延长两次。
此项处理检举之程序规范。
上述明文为part-time板独有,站规(群组规)内并无相同规范,
惟板主仍须依上开程序处理检举,
不得以“站规(群组规)未规定”之理由规避。
且翻阅小组组务板上历来之检举文,多有择一类别检举之案例,如:
#1NHPAANx (L_LifeJob)
→ 此文属“组务检举”,非板务检举,
故“须引用站规或群组规”,但不须附上沟通文件。
#1NGFpcTC (L_LifeJob)
→ 此文属“板务检举”,非组务检举,
故“须附上沟通文件”,但不须引用站规或群组规。
(其他相关文章族繁不及备载,请自行查阅。)
由前述检举案可知:本板检举文于实务上得择一类别,
非以两种类别皆成立为必要。
小组长所明文之
“检举请详列:
1.各项证据或来往书信等
2.引用站规或群组规”
系根据不同类别作出不同规范,
并非指单一检举案必须同时符合二项要件。
本人所发之检举文 #1OEIYUPJ (L_LifeJob),
清楚分类为“1.板务检举(检举板主失职)-需检附沟通文件”,
应检附之沟通文件皆已完整呈现于板上,故并无应列项目未列之问题。
本文发布后,不再对被检举人由错误解读而生之无理言论做回应。
被检举人一再模糊焦点、拖延提出证据及说明,
显见其并不想认真回应检举,使本案进度停滞。
烦请小组长拨冗审理本案,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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