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3] 沟通信件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4-02-16 01:13:47
又,
thismy公告处理文之发言,显不适当:
#1IpE3wdq (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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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文一事已处理,
已强制要求向内政部合法申请,于法已足,若还是觉得违法,请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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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现行社会上之法律,或是ptt之站规等等,
于不按法律形式、规定(民法73、71条)之情况,
我们并不能这样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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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缺足够的法律形式或不按规定,
B公家单位令其补正其形式,
A于尚未补正期间即为合法=>于法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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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律逻辑是非常诡异奇特的,
任何不适法的行为,在要件补齐之前,就是不适法,
绝对没有板主去要求A补齐要件,补齐前就叫适法。
这种公告非常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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